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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红十字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永德县  日期:2025-06-29  点击率:1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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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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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德县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及《云南省红十字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永德县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办理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归档等业务,以及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销毁工作。

第四条 承担捐赠业务办理的筹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票据的申领、管理和开具工作。

票据的申领及管理由会计人员担任,负责向县财政局申领票据、建立管理台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的情况。

票据的开具工作由出纳人员担任。日常工作中,由出纳人员根据筹资工作人员提供的捐赠人相关信息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应急事件筹资时,由县红十字会相关人员集中为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永德县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包括货币(包括外币)和非货币性捐赠。接受货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货币性捐赠公允价值按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公允价值核定制度》进行确定。

第六条 收到捐赠资金后,县红十字会应以捐款到账凭证为依据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向资金捐赠人开具票据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三重一大”研究范围,无须报批或研究。

第七条 永德县红十字会成立价值核定小组。在收到非货币性捐赠意向时,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办理:

对捐赠人能够提供捐赠物资合法有效价值证明的,赈济救护培训股将相关资料提交价值核定小组确认后,按程序报批,赈济救护培训股按批示要求办理接收手续并向出纳提交材料由出纳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对捐赠人不能够提供捐赠物资合法有效价值证明的,由价值核定小组开展初步判定,如所捐物资符合人道工作需求,则按照《永德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价值核定制度》进行公允价值核定,确定捐赠物资价值后按程序报批,赈济救护培训股按批示要求办理接收和开票所需手续,材料齐备后提交出纳开具捐赠发票。

第八条 日常接受捐赠物资工作中,坚持一事一请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时,按应急程序实行一日一汇总请示或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 非货币性捐赠,应根据以下资料确认捐赠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按价值核定小组核定公允价值进行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票据的,县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德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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