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确保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符合市场规律,计价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云南省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公允价值核定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捐赠物资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
二、物资捐赠原则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捐赠,所捐赠物资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
(二)公益性原则。捐赠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不得附加非公益性或涉及商业营利性的条件,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三)合法原则。捐赠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三、物资捐赠资料
捐赠人捐赠物资时,应向红十字会提供捐赠函、自产物资的相关资质证明、物资质量合格证明等。同时,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四、物资价值的核定
捐赠物资的价值由永德县红十字会价值核定小组(以下简称价值核定小组)核定。
(一)价值核定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副会长
专职副监事长
成员:会计、出纳、物资管理员
(二)价值核定小组工作职责
1.判定捐赠物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物资捐赠原则;
2.组织核定捐赠物资公允价值。
(三)捐赠物资价值核定流程
1.对捐赠人能够提供捐赠物资合法有效价值证明的,由价值核定小组对相关价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价值后,按程序报批。物资管理员按批示办理接收手续并提交票据管理员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对捐赠人不能够提供捐赠物资合法有效价值证明的,或所提供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由价值核定小组进行公允价值核定后按程序报批。物资管理员按批示办理接收手续并提交票据管理员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公允价值核定方式
(一)捐赠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如果捐赠物资的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具体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线上询价,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上,查询对比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二是线下询价,与当地大型商超对接,向其咨询捐赠物资的价值,如果没有同品牌商品,可参照其他同类商品。
(二)捐赠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果捐赠物资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三)无法计价物资。对确实无法提供捐赠物资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证书或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六、应急程序处置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对需要进行公允价值核定的捐赠物资,可优先办理物资接受手续,但须等物资价值核定并确认全部物资捐赠到位后,方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永德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