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支管理内控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财经纪律,优化资源配置,减低财政性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非税收入(是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四条 本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本单位所有资金支付审批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的原则,完成预算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经济业务活动,严禁先斩后奏。凡未按要求完成审批手续的,财务人员有权有责拒绝受理。
(二)本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三)本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收入管理环节及控制目标。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加强本单位收入管理;
(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管理规定;
(三)加强收入管理,为履行法定职能提供保障;
(四)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遵守收缴分离制度;
(五)会计核算处理正确,资金及时足额入账;
(六)收入事项及时分析与报告,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收支管理按照决策机构、归口管理和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分离的要求设置组织机构。
第九条 决策会议是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议决定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决定单位内部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等内控相关标准体系;(三)负责内部审议决定年度收入及支出计划以及重大支出项目、大额资金的支出决策;
(四)负责单位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中的其他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财务室是收支归口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拟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明确审核报批流程、经费支出标准、支出范围;
(二)负责各类税费扣缴工作;
(三)负责资金收付管理及资金安全;
(四)负责支出事项及单据审核;
(五)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
(六)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和归档。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中心)是收支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预算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经费支出财务单据的收集、整理、报销,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配合财务室接受各级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对预算收支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联合监督小组是收支管理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收支决策、管理、执行机构的设置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室印鉴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风险, 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一节 收入登记
第十三条 财务室对各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设立账外账,防止账务资金体外循环或形成违规“小金库”行为:
(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
(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收入登记:由财务室根据“二下”控制数和部门预算批复数申报用款计划,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载明金额并资金到账情况确认收入;另外拨入专款、追加经费及财政除预算安排外的经费均需附经费文件。
拨入专款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拨款使用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类型收入确认登记:财务室收到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或者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财政收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收支执行部门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收支执行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财务室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节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严格的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本单位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按照非税收入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房屋租赁收入、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稽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支执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坐支或者拖欠。单位应当将需要上缴财政的银行存款利息等非税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一节 预算事项执行方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管理环节及控制目标。
(一)支出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谁支出谁负责”“分级审批”“程序完整”的原则,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二)本单位按照管控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控制的管理要求,对单位预算事项的执行方式实施授权管理,提高行政运行效率。
(三)支出管理环节及控制目标:
1.支出管理分事前申请审批、经费报销审批环节,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管理规定,建立合理的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2.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果,保证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支出管理的高效性;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对各项支出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并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等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与报告,支出公开、透明;
4.防范舞弊、遵循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并能够控制相关风险的各项经费支出开支管理细则;
5.按预算和计划安排支出。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安排支出,不得随意安排超预算、无计划支出;
6.严格执行财政制度要求。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7.据实列报支出。加强支出管理,发放工资应支付到职工个人的工资卡上,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不得提前发放工资,不得提前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以免人事变动时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8.落实采购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和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将预算事项执行方式划分为直接执行、申请执行、采购执行及混合执行四种。
(一)直接执行方式: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工资性支出、银行手续费等费用等采用直接执行方式。
(二)申请执行方式:除直接执行的预算事项外,其他各预算事项事前必须拟定执行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的事项,原则上不能执行。
(三)采购执行方式:预算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履行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严格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执行。
(四)综合以上两种及其两种以上的执行方式,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用款计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支执行部门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室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汇总统筹形成本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第三节 支出事前申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前申请指在业务事项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工作计划和预算指标进行的审核审批。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按授权审批权限规定履行支出事前申请程序。
(一)本单位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政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等财经法规、纪律以及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根据财务支出的数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合理确定会计主管、财务分管人、单位负责人及决策会议的财务审核(批)范围、权限、责任。
(二)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分管人、单位负责人双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由决策会议或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定。具体要求详细说明资金使用金额、原因、方案等,并附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三重一大”议事表(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
根据管控关口前移、重事前控制的原则,实行支出事前审批。
(一)对于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公务支出,以及差旅费须由办公室经办人事前填报相应申报单,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支出活动。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单位车辆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差旅费等费用,经办人需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并附相关事项审批材料,按以下限额标准和程序报批后执行:
1.单位经费预算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经单位财务人员、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2.单位经费预算支出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向分管财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财务领导向单位集体决策会报告,研究审核同意后,经单位财务人员、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三)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订阅报刊费、残保金、工会费,水电费、公益性岗位工资、志愿者生活补助等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等支出,不经上述事前审批程序,由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提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后执行。
(四)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签署意见(仅供参考):
1.办公室签署意见:“情况属实,请财务室审核及领导审批”,个人签名及日期;
2.财务室签署意见:“已审核,建议从**资金来源支出,请领导审批等(如果是使用政府采购资金,要写明指标文号)”,个人签名及日期;
3.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已审核,同意支出”,个人签名及日期;
4.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已审核,同意支出”,个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节 借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及特殊需要,且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可以借用公款结算。严禁公职人员因私借款,或应使用公务卡而不使用,违规借用公款进行公务消费。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单位批准程序,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事前审批中批准的支出额度)、所对应的预算项目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如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经借款人所在部门领导、财务室领导审核,按授权审批权限规定报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财务室出纳办理借款或支票领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室应当切实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对明显超出实际资金需求的借款申请,无特殊理由的,不得予以借款。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 10 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借款;因其他特殊需要借款的,应按照计划还款时间及时归还。
第三十七条 财务室要按照财务规定,每年年底对个人借用公款进行结账清理。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当重新履行借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对公职人员长期拖欠的公款,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催收和财务结账清理。超过3个月不归还且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节 报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报销审批限额标准和签批规范
(一)报销审批限额标准
1.单位经费预算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经单位财务人员、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名报销;
2.单位经费预算支出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财务人员、办公室根据“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内容,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名报销。
(二)当事人不得签批与本人公务有关的费用报销单,由分工协作人签批(AB角)。
(三)日常经费报销签署意见:
1.办公室签署意见:已审核,个人签名及日期
2.财务室签署意见:“已审核,个人签名及日期;
3.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已审核,同意报销”或者细化签署,个人签名及日期;
4.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个人签名及日期。
(四)支付救助资金签署意见:
1.办公室贴处理签并开会讨论
2.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
3.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个人签名及日期;
4.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个人签名及日期。
第四十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支出标准、审签程序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第四十一条 报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部门经办人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对经济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费用报销单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位名称、支出事由、支出金额等,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原始单据及相关材料;
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职能、预算指标,对支出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财务室审核报销单并签字,主要关注:报销单据是否有资金来源、预算额度;单据填制的正确性,包括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等;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过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的的合规性等;
(四)按授权审批权限规定报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五)报销经费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经办人将签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复核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后办理支付。单位支出活动原则上按《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逐步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超过 1000 元(不含 1000 元)的单次公务活动原则上使用支票或网银支付。涉及发放劳务等费用的业务活动,统一由单位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当事人银行卡上。
第四十二条 报销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填写报销凭证;
(二)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三)报销时将审批通过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一同粘在支出凭单的背后。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发票应粘在支出凭单背后,不得将同一笔业务涉及的发票拆分成多个支出凭单报销;
(四)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五)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收款人及公章必须齐全,填制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必须正确;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人签名等必备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要件(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要件(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报销要件(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其中,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六)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七)经费报销未经审核、审批,不得擅自支付款项;若实际报销经费超过请示的金额,或报销内容与请示内容不符,还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规范单位财务支出的审核及管理。坚决杜绝白条抵账及虚假、非法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应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九)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2.不得以学习、培训、教育、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3.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支出;
4.具备支付条件的地方逐步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四十三条 工资福利支出管理及报销附件。
(一)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工资福利支出指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除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费支出不经事前审批程序外,其余开支计划,包括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二)工资福利支出报销附件。
1.基本工资。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工资变动表。
2.津贴补贴。
(1)提租补贴。报销附件:补贴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
(2)购房补贴。报销附件:银行托收单、银行缴款单(附发放明细表)。
(3)其他津贴补贴。报销附件:补贴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
3.奖金。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工资变动表。
4.绩效工资。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工资变动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报销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发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6.职业年金缴费。报销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发票、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通知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报销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8.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报销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9.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1)失业、工伤保险。报销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销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10.住房公积金。报销附件: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申报缴费花名册。
11.医疗费
(1)体检费。报销附件: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
(2)其他医疗费。报销附件:门诊收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
12.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编外职工工资。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工资调整单。
对领取固定工资人员应造册管理,签订委托工作协议或临时人员聘用合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标准、岗位等,工资原则上转账支付,现金发放则由领取工资本人签字领取;财务稽核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编外职工社会保障。报销附件:编外职工社会保障缴费发票、编外职工社会保障缴费清单。
(3)在职人员劳务费。报销附件:劳务费发放表、劳务费发放申请报告。
(4)其他。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
第四十四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管理及报销附件。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管理
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1.为了保证费用支出的进度、均衡性和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单位报销的日常办公经费、维修材料和维修工具项目经费等,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一年才结算一次或跨年结算。取得的有效发票背面须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由售出方出具并盖财务章的购置办公品明细清单。
2.本单位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3.单位对会议费的开支要从严控制,除必须举办的重要会议外,原则上不举行各类会议。
4.建立健全内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车辆运行经费在财政核定预算内控制使用;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只得用于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公车不得私用。
5.公务接待费每年按财政预算要求下浮一定比例控制限额,列入单位年初预算;严格实行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原则上接待任务实行单次报销;公务接待须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人员参加(接待人员原则上由单位领导和业务相关人员参加,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6.劳务费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财政定额标准发放;附劳务协议和工作量说明,以及劳务费领取签字表;劳务费(含咨询费、讲课费等)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经办人和证明人须在发票背面签字);对领取固定工资人员应造册管理,签订委托工作协议或临时人员聘用合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标准、岗位等,工资原则上转账支付,现金发放则由领取工资本人签字领取;财务稽核或支付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报销附件
1.办公费。报销附件:经费支出请示、费用报销单、购货发票(销售清单)、采购申请单、入库单、采购合同。
2.印刷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印刷费发票、印刷清单、印刷合同(协议)。
3.咨询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咨询费发票(公司)、咨询费支付清单(个人)、咨询合同、咨询项目推进计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评价总结、咨询项目相关资料。
4.手续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银行手续费票据、邮政汇款手续费票据。
5.水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水费发票、银行托收单。
6.电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电费发票、银行托收单。
7.邮电费
(1)邮寄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快递发票或邮政专用收据、托运单客户联、包裹邮寄存根联或快递单存联、快递内容清单。
(2)公用通讯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电信业专用发票、银行托收单、请示或审批手续。
8.物业管理费
(1)后勤物业管理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发票、物业管理费结算清单。
(2)其他物业管理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
9.差旅费
(1)培训差旅。报销附件: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卡结算凭证、城市间交通发票(或出差台账复印件或租车批准件及租车发票)、住宿费发票、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等,此外根据需要应附出差总结等。
(2)会议差旅。报销附件:差旅费报销单、城市间交通发票(或出差台账复印件或租车批准件及租车发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
(3)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①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②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③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上述票据仅作为公务出差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10.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附件: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单、原始票据(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及清单)、公务卡结算凭证、护照复印件、出国(境)任务批件。
11.维修(护)费
(1)设备维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设备维修发票、设备维修申请单、设备维修清单、竣工验收报告、设备维修合同。
(2)室内装修改造。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装修费发票、装修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合同。
(3)网络系统运维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网络系统运维发票、网络系统运维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网络系统运维合同。
(4)其他维修(护)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维修费发票、维修维护合同、维修维护结算清单、竣工验收报告。
12.租赁费
(1)专用通讯网租赁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租赁费发票、租赁合同。
(2)其他租赁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租赁费发票、租赁合同。
13.会议费
(1)举办会议的会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公务卡结算凭证、发票、举办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表、会议结算单、会议审批单,以及根据需要提供会议费预算及实际开支情况公示文件、会议总结等。
(2)参加会议的会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会议费发票、参加会议通知。
14.培训费报销附件
(1)举办国内培训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培训费发票、公务卡结算凭证、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结算单、培训审批单,以及根据需要提供实际开支情况公示文件、培训合格等证明材料 。
(2)参加国内培训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参加培训发票、参加培训通知单。
15.公务接待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接待费发票、来客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清单、餐饮菜单、公务接待审批单。
16.专用材料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专用材料费发票、专用材料清单、专用材料进仓单。
17.劳务费。报销附件:劳务费发放表、劳务费发放申请报告、税务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根据需要提供劳务协议和工作量说明。
18.委托业务费
(1)外协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协作费发票、外协合同。
(2)测试化验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采购申请表、测试化验费发票、测试化验清单、测试化验合同。
(3)委托加工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采购申请表、委托加工费发票、委托加工清单、委托加工合同。
(4)其他委托业务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其他委托业务费票据。
19.工会经费。报销附件:工会发放名册、工会发放审批单。
20.福利费。报销附件:福利费发放名册、福利费发放审批单。
2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审批过的派车单、机动车维修报告单、汽油费(需与有关差旅费等行程记录一同申请报销,不能单独报销)、过路过桥费(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保险费、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正式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以及根据需要提供费用发生事由、时间及往返地点等资料。
22.其他交通费用
(1)租车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租车费发票、用车申请单、租车合同。
(2)出租车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出租车费票据、滴滴等租车费用清单。
(3)燃料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燃料费发票。
(4)维修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修理厂家正式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报告单。
(5)过桥过路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过桥过路费票据。
(6)其他。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公交车票、地铁票。
23.税金及附加费用。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税金及附加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广告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广告费发票、广告合同、广告投放计划、阶段性权益实现评价总结、广告图片。
(2)宣传费。报销附件:宣传合同、宣传费发票、交付件验收单、费用明细结算单、策划方案及总结评价报告、宣传资料。
(3)国内会员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团体会费发票、收费通知。
(4)资料讲义版面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费用发票、明细清单(报销复印费、打印费时)、录稿通知(报销版面费时)、出版合同(报销出版费时)。
(5)离休人员特需及公用经费。报销附件:发放清单、集体活动的发票、活动通知单、活动签到表、签收单(发放食物、慰问费时)。
(6)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集体活动发票、活动通知单、活动签到表、签收单(发放食物或者慰问费时)。
(7)工作餐费。报销附件:财务票据、工作餐费用审批单、工作餐费用报销餐清单。
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管理及报销附件。
(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管理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财政定额标准发放;及时核实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报销附件
1.离休费。报销附件:离休费发放表、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2.退休费。报销附件:退休费发放表、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退职(役)费。报销附件:退职(役)费发放明细表、退职(役) 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抚恤金。报销附件:抚恤金发放表、抚恤金领取通知单、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活补助。报销附件:生活补助发放表、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救济费。报销附件:救济费发放表、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费补助
(1)离休医疗费。报销附件:离休医疗费工资发放清单。
(2)退休医疗费。报销附件:退休医疗费工资发放清单。
(3)离退休体检费。报销附件: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职工体检缴费、支付审批单。
8.助学金。报销附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
9.奖励金。报销附件:奖励金发放明细表。
10.个人农业生产补贴。报销附件:补贴发放明细表。
11.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报销附件:补助发放明细表。
第四十六条 资本性支出管理及报销附件。
(一)资本性支出管理
资本性支出指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1.资本性支出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对外支付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2.出纳按支付方式和时间付款,支付对方款项时,以合同明确的开户银行账户为主;付款到合同以外银行账户的,要求对方写明原因,有开户许可证的,盖公章授权人加经办人签字;企业取消开户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写明账户信息盖公章授权人加经办人签字,作为主合同变更的从合同。
3.各类采购活动按《政府采购法》及地方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结束报销经费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政府采购审批单(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供货清单等,有效发票背面须有经办人签字及由售出方出具并盖章的购置明细清单、验收单(如有需验收合格使用的必须有验收报告)入库单、出库单、采购合同等相关附件。
4.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卡片。
5.项目支出必须按照项目批复使用,严禁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性质,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要建立项目辅助账目,核算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工作经费进行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全、符合时限。
6.不得超预算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支付须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及凭证,先报决策会议议审批支出计划,再按计划支出。费用发生后按报销相关程序及权限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资金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严格按发票金额支付,并预留 1%至 5%的质保金。质保金必须待质保期过后才能支付,不得提前支付。
7.单位要定期梳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向资金拨付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按审计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资本性支出报销附件
1.房屋建筑物购建
(1)第一笔款项时报销附件:政府抄告、发改委立项后批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税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拨款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承包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
(2)最后一笔款项时报销附件:国税局建设工程项目完税证明、工程结算表、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拨款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承包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
2.办公设备购置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产品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会议记录。
(2)自行批量(或单次金额较大)采购。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会议记录、购销合同、采购明细清单。小金额零星采购的,只需正式票据、采购明细清单。
3.专用设备购置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产品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会议记录。
(2)自行批量(或单次金额较大)采购。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会议记录、购销合同、采购明细清单。小金额零星采购的,只需正式票据、采购明细清单。
4.基础设施建设
(1)工程类项目。①第一次预付项目资金时报销附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预付资金审批表原件、工程发票。②第二次预付项目资金报销附件:第一次预付时的预付资金审批表复印件、第一预付时工程发票复印件、工程发票原件、预付资金审批表原件、工程流量进度表。③第三次报账时报销附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监理合同复印件、设计合同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竣工图(有预算表)复印件、决算表、前两次的工程款发票复印件、工程发票原件、自验表、请验报告、竣工审计报告、验收单、报账申请单、项目计划复印件、原立项部门的调项批复(工程款超过投资概算时)、监理签证单。
(2)货物类项目。报销附件:报账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发票( 附货物清单)、招标代理合同、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方案、项目主管单位验收表、项目主管单位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
5.大型修缮
(1)支付工程首付款时。报销附件: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竣工结算时。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修缮发票、验收单、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意见书、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
6.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购置发票、验收单、入库单、购置合同。
7.物资储备。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物资储备清单。
8.公务用车购置。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公务用车购置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公务用车购置合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资料。
9.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购置发票(含税费)、验收单、入库单、购置合同。
10.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报销附件:费用报销单、购置发票(或名义价格入账单)、采购审批表、验收单、入库单、购置合同、民间收集收据证明、民间收集相关材料。
11.无形资产购置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产品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会议记录。
(2)自行批量(或单次金额较大)采购。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会议记录、购销合同、采购明细清单。小金额零星采购的,只需正式票据、采购明细清单。
12.图书资料购置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产品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会议记录。
(2)自行批量(或单次金额较大)采购。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会议记录、购销合同、采购明细清单。小金额零星采购的,只需正式票据、采购明细清单。
13.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产品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会议记录。
(2)自行批量(或单次金额较大)采购。报销附件:正式票据、会议记录、购销合同、采购明细清单。小金额零星采购的,只需正式票据、采购明细清单。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1.财政统发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休人员补助款;
2.按规定应纳入直接支付的中央专项资金;
3.需归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已垫付资金,申请支付时需附书面说明和垫付资金的证明材料。
(二)除上述实行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按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将款项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最终收款人。
第四十九条 授权支付中仅下列支出可向本单位银行账户划转资金。
(一)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休费、退休费、绩效工资、奖金等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支出;
(二)助学金、救济金、抚恤金、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等。
第一节 直接支付
第五十条 直接支付程序:财务室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内部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级科目、预算项目及用途填报。
出纳打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支付完成后,财务室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二节 授权支付
第五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授权,本单位在每月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经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委托代理银行确认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本单位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零星支出,在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内, 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授权支付程序:财务室收到代理银行下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及《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务室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单位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包括支票、发票,以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支票审批流程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合同、票据、密押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二)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领用和缴销情况,防止票据遗失、盗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
第五十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类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五十五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本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票据申领、使用、核销、销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计划管理。本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提前一个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
第五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一)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本单位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二)本单位到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本单位一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使用数量。
(四)财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五)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室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移交工作。
第五十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规定。
(一)本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二)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水电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职工出差借款等。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5.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取得上级主管拨付的资金,需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十条 本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六十一条 财政票据核销采取管理系统自动核销与实物核销并行方式。财政票据核销时间周期为 3 至 6 个月。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接受检查和承担责任。
(一)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二)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票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审核确认的在职职工。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在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本单位在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
第一节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财务室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 2 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六十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室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六十九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 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室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室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本人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节 支付管理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七十一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财务室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财务室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财务室商议意见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财务室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节 公务卡报销及还款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财务室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 3 个工作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财务室设计制定,含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等要素),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财务室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七十六条 财务室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财务室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 2 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财务室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 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
(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三)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务室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和支票,提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财务室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拟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七十八条 对于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财务室应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对已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 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财务室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应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十九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规定。
(一)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二)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四)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等。
第八十二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
(二)本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四)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五)按本制度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 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变更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九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财务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人员个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以及电子印鉴等。
第八十四条 财务印章管理应当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安全保管”的原则。
(一)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1.财务印章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报账支付和资金结算所需全部印章;零余额账户实行电子支付的usbkey,由出纳保管使用经办盘,会计或单位负责人保管使用审核盘,专用存款账户上收付的资金由出纳保管私章、会计或单位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3.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4.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财务室应当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将银行预留印鉴书面报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案。
5.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6.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二)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收支活动,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
1.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资金支付必须先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分管人、会计审核签字后再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未经审核擅自支付款项。财务室财务印章保管人在加盖印章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核对审批人权限及签名,支付凭证金额与所附相关凭证金额是否相符。
2.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作为财务审批人对财务印章的使用和保管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对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教育,并对财务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4.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室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5.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应按授权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后使用。
6.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财政支付凭证、空白发票及其它空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
7.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 报经财务室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
8.财务室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定期存档备案。
第十章 收入、支出分析
第八十五条 财务室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和相关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财政拨款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加强对垂直管理下级单位的指导。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有资产报告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八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 标。
第八十九条 本单位提供财务报告前,先进行初步审核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告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各类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衔接;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填写齐全。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立卷
第九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十一条 财务室负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二节 会计档案建立与保管
第九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档案和记账凭证档案,其中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
1.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 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2.税务发票。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类发票。
3.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指各种用途和样式的报销附件,一般采用 A4 纸规格尺寸,单面横向打印。(另附细则“自制原始凭证规范化附件模板”)
(三)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于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小于 A4 大小的原始凭证,如飞机票、火车票、的士票、纸质发票等,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面金额的大小分类并错位粘贴在财务报销附件粘贴单上。电子发票打印件、合同复印件、培训通知等 A4 大小的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财务报销附件粘贴单后面。
2.对于规格大于记账凭证的费用报销单等单据所附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记账凭证的规格折叠整理整齐,折叠整理中要留有装订位,便于日常翻阅原始凭证。
3.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应当对该类原始凭证汇总。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4.各种产权凭据、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 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六)银行结算凭证、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章。
(七)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
(八)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本单位将记账凭证登记完毕相关账簿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九)记账凭证应当使用A4纸打印,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原则上不超过 2.5 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章。
第九十三条 会计期末,财务室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将硬夹取消后,分类装订立卷。
第九十四条 本单位编制的会计报告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顺序是:
1.会计报表封面;
2.会计报表;
3.会计报表附注;
4.财务情况说明书、附列资料;
5.封底。
年度终了应将各会计报告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前后顺序装订。
第九十五 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 等数据。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重要会计档案应异地备份。
(四)采用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
第九十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室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十七条 财务室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九十八条 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本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节 会计档案移交
第九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对立卷的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卷目录表”,并在移交时由交接双方逐项检查并签章。
第四节 会计档案借阅
第一百零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会计档案销毁
第一百零一条 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一) 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室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室、联合监督小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 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及附录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一)收入业务关键控制文档如下表:
序号 |
文档名称 |
1 |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审批表》 |
2 |
资金拨款通知单 |
3 |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
4 |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 |
5 |
财政拨款情况表 |
6 |
非税收入收费标准 |
7 |
《票据管理制度》 |
8 |
非税收入情况分析表 |
|
|
(二)支出业务关键控制文档如下表:
序号 |
文档名称 |
1 |
零星费用报销单 |
2 |
付款申请单 |
3 |
差旅费报销单 |
4 |
借款审批单 |
5 |
出差审批表 |
6 |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单
|
7 |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
8 |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
9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 |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 |
11 |
银行账户销户申请表 |
12 |
合同 |
(二)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引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
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6.《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8.《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9.《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10.《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13.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 号);
1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
1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16.《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 24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18.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343 号);
19.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 号);
20.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6 号);
21.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教育局组织部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179 号);
22.《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23号);
24.《云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25.《中共香格里拉市委办公室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香办发〔2017〕132号);
26.《香格里拉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7.《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香政办发[20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