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云南本级财政部门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三个基本建设规则财务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财建〔25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建设项目相关经济活动管理。包括本单位在建、续建、停、缓建和资产已在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是指本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扩建、修缮及设备更新改造活动,安装主要是指设备的安装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业务环节: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决算、修缮、维修申请及审批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基本任务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
(三)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结构设置并与监督机构进行分离。
第六条 决策会议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建设项目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需要审议决定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决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事项;明确安排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项目整体推进过程中的信息沟通联络,以及资料管理和痕迹记录;
(三)负责审议决定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事项等相关经费及预算的申请;资金使用、重大事项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决策;
(五)负责审议决定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等;
(六)负责审议决定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等;
(七)负责审议决定项目办公室或项目负责人提请批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应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人是项目主体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在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是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修缮工作的临时管理部门,是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部门,也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需要草拟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二)负责按照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进行管理;
(三)负责建设项目相关招标及结算管理;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管理;
(五)负责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负责按要求会同财务室办理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结转;
(八)负责按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档案进行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九)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室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本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建部门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执行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职能职责及工作安排,按照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实施;
(二)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规模、项目设计、履约合同、政策依据、项目成本、实施计划等基础数据及有关信息。
(三)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联合监督小组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实施,工程款项的支付程序;
(二)负责参与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章 立项及前期准备管理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本单位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当是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编制出来的项目建议书应该由本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与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一起报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及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本单位应确定单位负责人为项目主体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本单位职责。
第三节 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十九条 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本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主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含电子表格);2.初步设计图说及其光盘;3.涉及高边坡支护的,应提供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4.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当地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5.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应提供其确认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初步设计图说(但结构专业图说除外,同时提供设计单位自审意见书)。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及说明书,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含初步设计说明书)。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承建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承建部门,项目承建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本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经过单位内部审批后需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方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或代理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及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批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单位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第三十条 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管理办公室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本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 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本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招标方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本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如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本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承发包效率,对于负责的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称限额以下项目,具体可以参考当地政府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合同额低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四十条 限额以下项目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自愿报名、公开摇号的方式从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称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划分,备选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等类别。
第四十一条 限额以下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随机抽取承包商程序:
(一)本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报建手续,递交发包报建申请、有关部门认可的发包价、资金来源证明、其他有关资料;
(二)本单位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对外发布发包公告,公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包价、承包资格、技术资料、合同履约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内容,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均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意向承包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本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三)备选库中的意向承包商自愿报名;
(四)本单位对报名的意向承包人是否在库、是否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等进行审核;
(五)本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承包商。
(六)本单位在完成随机抽取并确定承包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发包公告网站公示随机抽取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内无异议和投诉的,本单位应于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与承包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本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承包商如有无故放弃承包项目情况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一节 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此项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发证机关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在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 6 个月以上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2 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本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节 工程变更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一节 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者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出售、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本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本单位与承包方约定。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节 决算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一)施工单位按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
(二)审计资料整理、接受审计竣工结算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该按照《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准备项目决算审计。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如下:
1. 项目建议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投资概算)。
4.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
5.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
6.水保、环保、地质、土地、地震、林业、文物、矿产等专项报批文件。
7.项目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物资供应、咨询服务)及报批文件(包括项目招投标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在新闻体发布的招标公告、资质预审相关资料、开评标资料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8.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其他咨询及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9.开工报告(开工令)。
10.工程竣工结算报表或报审结算书(含电子版或软件版)、工程数量台帐(含电子版)、废置工程报批文件、质量检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审批的复测资料。
11.竣工图表、施工图、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变更设计)相关资料(须提供原件)。
12.与工程结算、合同管理相关的文件及会议纪要。
13.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单价报批资料、变更签证。
14.施工合同外的补助费用、新增工程费用等其它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的结算依据。
15.工程分包的申报、审批资料。
16.涉及工程保险的项目的计量结算依据,及保险金的支付、扣收。
17.涉审单位(业主、承包商及其他单位)与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主与承包商、监理方、设计方等有关单位的经济往来凭证、账簿。
18.建设方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原始凭证、账册。
19.征地拆迁相关资料。
20.建设方、承包商统供材料结算会计资料。
21.建设单位针对本项目制订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工程计量管理制度、新增单价报批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六十六条 项目决算书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一)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出具项目决算书;
(二)财务室根据项目决算书,进行账务调整并完成项目资金(尾款)支付;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将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七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资金筹集
第六十七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承建部门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财务室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七十条 项目承建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承建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务室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七十一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七十二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室应当加强与项目承建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二节 建设成本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本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本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本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七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七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 504号)。
第三节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十九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八十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本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联合监督小组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联合监督小组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章 附则及附录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一)建设项目控制关键控制文档如下表:
序号 |
文档名称 |
1 |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
初步设计文件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5 |
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 |
6 |
专项报批文件(环保等) |
7 |
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报批文件
|
8 |
建设单位与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
9 |
开工报告(开工令) |
10 |
工程变更审批表及工程分包审批资料 |
11 |
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等文件资料 |
12 |
竣工图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
13 |
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账册 19.征地拆迁相关资料。 20.建设方、承包商统供材料结算会计资料 |
14 |
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
15 |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16 |
资产移交清单 |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引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建字〔1994〕482 号);
2.《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689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 号);
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5 号);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第 7 号令);
6.《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
8.《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9.《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10.《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 504号);
1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12.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
1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三个基本建设规则财务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财建〔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