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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红十字会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嵩明县  日期:2024-07-02  点击率:130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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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嵩明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人道救助、应急救援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布局合理、调配有序、供应及时、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条仓储物资包括:上级单位调拨、本级采购和日常接受社会的捐赠物资等。

第二章  物资库房管理

第三条备灾救灾仓库日常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分库储备、分级管理、保障有力原则。

第四条仓库管理制度、配套规定和标识,应悬挂在仓库明显位置。

第五条仓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库房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物资管理要建立台账。

第六条物资储备库房应具备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条件和措施。

第七条库管员要做好库房设备和物资的维护检查,定期要对库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房屋、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新或维修,问题严重超出处理权限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必要时组织维修。

第八条库房内严禁以下行为:吸烟、私拉乱接电源,堆放杂物、私人物品,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接触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入库。

第三章  储备物资保管

第九条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按照合理配置、常备不懈、保障及时的原则,要建立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确保救灾物资帐、卡、物一致。

第十条坚持物资分类集中储存的原则,对相互影响质量的物资必须分开储存。物资码堆(垛)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物资性能、存储条件和安全要求以及库房库容、设备条件,合理确定堆(垛)位堆(垛)型,码堆(垛)要留有墙距、堆(垛)距、消防通道;

(二)物资堆垛做到类别分明、批次清楚,科学合理使用库内可用面积。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

第十一条物资档案如实反映物资的全面情况和物资动态的全过程,做到资料齐全,记载清晰准确,归档及时。库管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物料盘点,发现短少、残损等现象时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现储备物资因非人为因素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超过储备年限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救灾物资,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领导,经会同专业部门检测确认,并按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报损或报废。

第四章  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备灾救灾物资的出入库由专人负责。物资入库,实行“一次清点制”,谁清点谁负责,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

(一)物资入库制度

1. 各种捐赠及救灾物资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 物资入库时,接收物资人员应首先核对供货方提供的凭证、资料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同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入库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查对包装和标记;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对供货方提供的凭证、资料等进行整理存档。

3. 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库管员发现入库物资存在不满足要求情况时,有权拒绝入库,并及时向上反映;对物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的,由供货商书面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索赔。

4. 贵重物资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 库管员在物资查验合格入库后,要及时做好入账、登记。按照物资品名、规格、残损情况分别堆放统计;库管员要严把质量关,做好物资的验收、登记建档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

(二)物资出库制度

1. 出库前必须根据本会备灾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制定物资出库计划或救灾物资分配单及有关批文,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没有主要(分管)领导签字或指令,救灾物资一律不得出库。

2. 一般情况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组织进行物资装运。

3. 物资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对出库的物资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进行数量、规格等方面的清点查验,按照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报告表。

4. 物资出库做好领取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取日期、归还日期、领取人、批准人等。

5. 物资出库后要及时销账、登记。调拨单、分配单每月(或每批/次)核对无误后及时归档。

6. 按时做好物资出入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7. 库存物资的轮换、转移等均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报告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严格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与发放等管理使用工作流程,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救灾救助物资,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收费、变卖和截留。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科室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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