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增强各级红十字会综合实力,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研究,可以减免会费,并报县级县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九条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不限,由所在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条 红十字会收缴会费后要及时予以登记,并向会员开具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会员入会时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向其所在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在当年向县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向市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州(市)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会费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建设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阵地,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三)慰问救助困难会员;
(四)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补助基层红十字组织修缮设施设备;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或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九)订阅、购买红十字报刊、杂志、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十)表扬优秀红十字会员和模范红十字志愿者;
(十一)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八条 会费使用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会费要设专账或单设专用科目,具体财务工作由单位财务人员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嵩明县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