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告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的经办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决定是否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确认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责任
(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办公室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信息公开发布人员是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要求
(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办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培训,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单位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