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嵩明县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七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市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注销。
第九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县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市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