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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勐腊县  日期:2023-07-12  点击率:5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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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履行好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职责,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推动市红十字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邀请担任红十字会名誉职务的相关同志列席会议或会议中的部分议题。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职责
    (一)决定聘请理事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理事会会长提名,决定理事会秘书长和执委会成员;
    (五)届中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关领导人员;
    (六)审定县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届末时审议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涉及相关议题时候,理事均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非授权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会长或其他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名誉职务的相关人员出席。
    第五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电话或电子稿传送等方式对全体理事通知到位,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送达有关会议资料。理事会召开临时性会议的,可以适当调整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六条 理事会的具体议题,一般由县红十字会执委会统筹协调后由会长把关,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没有列入议题的一般不予讨论研究。对列入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安排专人向理事会议作出说明,并尽量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可含被授权者)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含被授权者)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达、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并履行好请假手续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制作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会长签发,必要时由会长签发。会议后,应当将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相关理事、监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对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常务副会长带领执行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凡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备案。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无故缺席一次或连续两次以及累计三次没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县红十字会对相关理事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后,相关理事仍然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委会劝其辞去理事职务,或者提请理事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理事应当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利益。未经县红十字会同意或相关领导授权,任何个人不得在任期内借用县红十字会名誉或职责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公开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执行委员会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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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勐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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