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勐腊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勐腊县  日期:2023-07-12  点击率:46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县红十字会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县红十字会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县红十字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通过县红十字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决定县红十字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六)讨论通过县红十字会重要规章制度;
  (七)确定理事会成员单位和理事人选;
  (八)根据需要,聘请关心红十字工作、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县红十字会的名誉理事;
  (九)批准成立全县性行业红十字会
  
  (十)讨论、研究和决定县红十字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常务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常务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常务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六条  常务理事可在半年会议前一周提出议题,由县红十字会执委会统筹协调后报会长审定。对列入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提出议题人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回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会议后,应当将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理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常务副会长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在一届任期内,常务理事连续二次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应对该名常务理事进行内部批评;在内部批评后,该名常务理事仍然有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会长有权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利益。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职责,认真阅读常务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勐腊县
上一篇:勐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下一篇:没有了
暂无评论...
请发表您的看法:
标题:
姓名: 电话:
邮箱: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楚? 换张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