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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红十字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勐腊县  日期:2023-07-12  点击率:55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切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加强依法监督,推动县红十字会监事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红十字会的监督机构,对红十字会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监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六条  监事可在会议前一周提出议题,由副监事长统筹协调后报监事长审定。对列入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提出议题人必须向监事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监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监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监事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监事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制作会议纪要,由副监事长签发,必要时由监事长签发。会议后,应当将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相关监事,便于监事了解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对监事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副监事长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在一届任期内,监事连续二次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应对该名监事进行内部批评;在内部批评后,该名监事仍然有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长有权提请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利益。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赋予的职责,认真阅读监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监事会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监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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