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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镇康县  日期:2026-08-10  点击率:5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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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内部临时救助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履行红十字会宗旨而实施的人道救助,是本辖区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帮助解决辖区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原则;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  视实际情况,可给予物资救助或发放人道救助金救助。

第四条  人道救助工作坚持党组领导,执委会统筹,赈济救护股负责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一)救灾。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二)助医。因重大、急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三)助学。因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学业受阻的学生。

(四)助困。因一些特殊情况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特别关注“一老一小”生活困难的孤儿、独居老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困难家庭;

(五)助残。因残疾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六)县委、县政府指定安排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同一原因已接受过救助,本人和家庭其他成员再次申请救助的;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支撑证明材料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四)不按照救助程序申请救助,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七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参与国际人道援助,对长期居住在辖区的外国籍困难人员或家庭、留学生等,视困难程度经党组会研究一致同意可给予人道救助,促进民心相通。

第八条 救助标准,结合不同情形及其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500-3000元人道救助,确因情况特殊提出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九条  救助流程:申请人提交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或部门审核签字盖章报县红十字会复核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发放人道救助金;原则上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外籍人员救助以造册领取现金或委托方式发放。

第十条  救助工作完成后,办公室负责告知、回访救助对象,及时整理归档救助资料,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依法履行好人道救助职责,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行为发生,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镇康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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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镇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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