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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编辑:镇雄县  日期:2023-09-15  点击率:1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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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资采购工作,有效防范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镇雄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捐赠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管理要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不得采购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无商标标志的“三无”产品,不得使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第五条采购业务应由相关(室)共同参与,2人以上共同办理;采购中不相容岗位须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预算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六条 物资采购采用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八条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九条单位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物资采购工作,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单位采购制度、采购事项(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组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督促承办(室)开展物资采购事项;

(二)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计划,听取承办(室)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询价、谈判等采购事宜;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供应商,对产品质量、价格审核把关;选定招标采购委托代理人,检查招标、评标等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参加投标单位和单位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的意见、投诉。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办公室,采购办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室)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办负责采购联系协调和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修订、完善物资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申请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工作;

(三)受理采购申请,申报物资采购计划,协助(室)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报批手续,承办办公设备类采购;

(四)指导(室)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五)负责采购资料、文件和凭据的保管,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室)具体承办业务类采购。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对执行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采购过程中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室)根据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求,采购预算需求应当全面、详细、准确,逐项填报拟将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室)采购需求调整变化的,应提出调整采购预算需求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均应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物资采购计划是指根据已批复物资采购预算,结合工作实际需求编制的物资采购实施方案。

第五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在采购计划中明确。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组织形式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室)在已批复的采购预算内依据资金来源、金额大小等确定采购方式:

(一)(室)提出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金额、资金性质等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严格执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由(室)提供资金来源情况书面说明,采购计划或方案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二)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室)按照《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通过网上超市或实体店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按采购程序办理。

(三)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照《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由(室)制定采购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执委会议研究、党组会议决定后按程序采购。

(四)紧急采购。本规定所称紧急采购是指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紧急采购由(室)提出采购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组织实施。监事会开展跟踪监督。

第六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货物验收。货物到位后,由(室)、办公室组成2人以上验收组,依据采购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及付款确认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支付报销。(室)负责办理经费支付及报销手续,采购办提供相关采购手续。经费支付要凭《支付审批单》办理。经费报销凭证要能真实、全面反映采购工作内容:发票、采购合同、《验收及付款确认书》、所有供应商报价资料、《固定资产登记表》以及采购办提供的物资采购资料。

第二十条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完成验收后,采购办应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纪委监委驻市扶贫办纪检监察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一)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多付货款的;

(二)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投标方宴请,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好处的,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逃避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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