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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镇雄县  日期:2023-09-15  点击率:3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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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镇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镇雄县红十字会公信力,促进镇雄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镇雄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镇雄县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镇雄县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镇雄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镇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笫四条 监事会要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过程,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第二章  机构的产生、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由镇雄县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1名、专职副监事长1名、兼职副监事长2名和监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务、物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监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下设组织监事股,作为镇雄县红十字会股所级内设机构(机构成立后实行)。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专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领导监事会监事监督部。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及组织监事股的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条 兼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监督、检查、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或监事会决定,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组织监事股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拟订监事会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落实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布置的任务。

(三)组织开展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及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五)负责监事会服务及协调工作;根据监事会安排与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及县内各基层红十字会以及系统以外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六)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过程监督和事前监督。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监督:

(一)开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募捐筹资工作。

(二)实施重大项目。

(三)上级要求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会议。出席和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況等专项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审议重要事项。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眀。

(四)内部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督促执行委员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执行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五)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党组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限期自行整改,督促执行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事长批准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专职副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排部署监事会主要工作,讨论修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总结和监督情况报告。

(二)研究监事会日常工作和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布置的监督事项。

(三)需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一票,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兼职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监事会决议抄报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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