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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镇雄县  日期:2023-09-15  点击率:4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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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镇雄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剂、明确事权、公开公正、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审批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机构。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预算编制和审批。财务室负责预算编制,股(负责执行,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编制应紧密结合职能任务、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本着实事求是、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经费支出事项。(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需求,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室汇总;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执委会审定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待财政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严格按照《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财务室在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20日内,在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执行

(一)(室)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用款计划,由财务室按进度统筹协调划拨用款。

(二)财务室按季度通报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决算管理

(一)财务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决算报表编制,确保决算信息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前,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与财政进行数据核对,核对一致后按要求编报。

(二)财务室编报年度决算,上报财政局审批;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年度决算。

(三)红十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务室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单位(室)全力支持配合。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八条单位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相关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

第九条(室)有预算外资金入账须提前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室随时核对收支情况,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十条经费采取先审批后支出的方式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一)经费审批权限

1.预算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或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由经办人填写《支付审批单》(对外)或《费用报销单》(对内),科室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财务室在每月执委会上通报。

2.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或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支出事项,价值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物资分配、项目申报与分配;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支出事项;由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2万元以上财政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支出事项;价值1万元以上物资分配、项目申报与分配;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的重大事项及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支出事项,经执委会会议研究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事后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

5.2万元以内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后续支出事宜,支出情况在执委会上审定和在党组会通报;2万元以上的定向捐赠资金,由分管业务的领导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执委会审定和党组会研究确定;上级红十字会审核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和器官捐赠救助资金按定向捐赠资金程序办理。疫情防控、抗震救灾等特殊情况,定向捐赠资金按有关程序办理。

6.涉及预算(或项目)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可以分期使用,按支出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二)经费审批流程

1.不经执委会会议或党组会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1名经办人填写《支付审批单》(对外)或《费用报销单》(对内)科(部、室、中心)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审核意见(并标注经费列支渠道)分管业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报销。

2.需经执委会会议或党组会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必须经执委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报销。

3.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等情况的资金支出,紧急采购按现行机关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紧急资金下拨由(室)报告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并报请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事后由(室)按程序及时向执委会、党组会报告,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

4.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室)报请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

(三)可不经执委会和党组会研究决定的支出事项:

1.按月正常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办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3.按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4.按国家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临聘人员工资;

5.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检费、工会经费等。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坚持谁开支、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

(一)科(室)负责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财务室负责对经费列支渠道、是否预算内支出和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经费报销凭证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备、流程规范。

(三)(室)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严格把关,相关人员和领导在《支付审批单》(对外)或《费用报销单》(对内)上签批意见,确保经费支出与业务工作计划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流程

(一)经费支出,一般在业务工作开展结束一周内结算报销;会议、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收齐所需的各类票据清单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

(二)费用报销程序

经费支出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销:2名以上经办人整理报销资料(规范票据及相关明细清单、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文件等)经办人填写《支付审批单》(对外)或《费用报销单》(对内)(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审核意见(并标注经费列支渠道)分管业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支出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经费应一次性结算,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多次结算的,须由(室)报经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到财务室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财务会计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年终一次性奖金,财务室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支付。

2.按相关政策要求应缴纳的五险两金、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支出,由财务室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编制相关表格,加盖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后办理缴交。

3.绩效考核奖金、未休年假报酬、驻村队员艰苦地区差异等补助类支出,由财务室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呈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二)公用经费管理

日常办公费、车辆运行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报刊费、物业管理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结算,按程序报批后支出。

第十五条三公经费管理

公务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及购置等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预算。因公出国额度总量控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审批管理。

(一)公务出国经费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应按照外事部门核定的范围支出,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审批文件及外事办任务批件。

(二)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镇雄县红十字会重申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凡超出标准范围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 公务用车运维经费报销管理。

1.办公室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建立公务用车信息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详细记录用车人员、时间、事由、往返地点等要素,每月统计公务用车里程数、停车费、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确保与公务用车定位装置记录信息完全一致。按照年度预算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管理制度。加油IC卡和高速公路ECT卡做到实名制,加油IC卡专人保管,驾驶员加油时领用,工作结束时归还。公车维护保养应实行先申请后维修,费用一次一结算按财务规定审核报销。

2.严格控制租车管理。(室)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须填写《镇雄县用车审批单》,由办公室在平台上审批,用车结束后按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和《镇雄县红十字会重申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二)下基层自觉交纳伙食费,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会议费报销管理

(一)举办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前要向党组会或执委会上报会议方案(包括会议类别、经费预算),严控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比例,不得突破预算。

(二)会议费由办公室统一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合同等凭证。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培训费报销管理

(一)年度培训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举办培训班,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参加上级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与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培训或以会代训,不参加其他与业务无关部门组织的需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培训费用的培训或以会代训。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纪委监委、直工委等单位举办的培训,通知明确要求收取培训费的除外。

第十九条劳务费报销管理

邀请专家来会授课、评审等工作时,支付的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经办(室)按规定制表,填写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和卡号,一律从单位帐户支付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合法凭证申请签批;项目竣工后应报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在职在编人员严格按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聘用人员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经费报销单》或《差率费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援助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负责项目实施(室)建立项目资金台账(收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负责对所拨付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经办人填制《支付审批单》按流程审批后拨付项目工程款,负责项目实施(室)每季度与财务室核对一次。

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付(紧急救援除外)或不予借款,特殊情况因公务需要借款时,应按批准的预算,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财务室明确借款科目签批办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要及时办理核销。因公借款未按规定核销的,不得再借。所有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视同挪用公款)。逾期未结清的,财务上报分管领导,启动相关问责追款程序。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购置。物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或超出工作需要实施采购。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申报,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原因,规避报批程序,简化采购方式。

(二)对于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规定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实行分散采购的,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承办(室)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规范的采购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采购。

(三)物资采购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登记与处置。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规定进行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后,要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和表格,送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室)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1名专人负责清理核实统计实物资产。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账,财务室负责资产经费账,每年底对账一次,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支出业务分析管理。财务室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科(部、室、中心)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对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财务人员应向会领导、执委会、党组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确保支出业务的合法合规、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室)的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年度内审范围,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室、财务人员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项财务支出要合理合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检查。检查时,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如检查中涉及到(室)支出的票据,由经办科(室)负责人解释。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三十条所有收款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三十一条 票据类型。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十二条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使用完后,由财务室提出领购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票据存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三条票据保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会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室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票据使用。使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财务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五条票据销毁。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财务室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务室应当按照要求 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对已纳入《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七条公务卡办理。公务卡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和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务卡使用。单次消费额度在0.3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0.3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室)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在结算目录和消费额度的范围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室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的,须由收款方出具现金收款证明,并将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

第三十九条公务卡报销及还款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报销单据,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报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室)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室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三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室临时保管,财务室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五条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室、党支部、监事监督部等共同进行。

第四十七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51211日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十八条查阅会计档案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由具体的查阅科(部、室、中心)填写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凭工作函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二章 财务机构

第四十九条办公室下设财务室,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室依法对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财务岗位。

(一)岗位分离。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复核(或内审)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票章分管。出纳人员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及账簿登记,开具票据;会计人员负责票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并按时年检。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付款需双人盖章。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由出纳制单,会计复核授权通过方可支付,不得由同一人操作制单和复核授权,网银UK必须分开管理。

第五十一条财政资金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捐赠资金、会费等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领导监督交接。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三章  

第五十四条单位设立报账日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周四集中审核报销(签审环节和程序不变)。非特殊情况,报账日以外时间不办理经费审核报销业务。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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