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红十字会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盐津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信息,是指本单位在红十字会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协助做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予以保证,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部门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
(四)工作规划;
(五)通知告示;
(六)捐赠情况;
(七)行政许可内收费项目;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部门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一)通报、简报及本机关公文;
(二)盐津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发布。单位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单位领导审查决定。如本单位无法确定的,应报送盐津县国家保密局审查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各科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科室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盐津县红十字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