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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红十字会 募捐和捐赠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盐津县  日期:2023-09-14  点击率:5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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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红十字会

募捐和捐赠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盐津县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盐津县红十字事业接受捐赠款物工作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盐津县县级以下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盐津县县级以下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接受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盐津县县级以下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四条  盐津县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盐津县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书面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五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六条  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捐赠的捐赠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基于红十字会宗旨依法募集财产的活动。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九条  盐津县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提前向县民政局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依规在盐津县内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第十条  盐津县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县募捐呼吁(倡议)或接收社会捐赠公告,发出全县募捐呼吁(倡议)或接收社会捐赠公告,应事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执行(上级红会已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盐津县县级以下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盐津县县级及以下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二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和投诉渠道等。

第十三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须在捐赠协议中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款物的使用,以尊重捐赠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可以根据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红十字事业需要使用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支出、乡村振兴以及根据政府要求和红十字事业及盐津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海关总署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十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款物,捐赠方应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相关方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

(二)鼓励面向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捐赠适宜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三)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各级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四)接受医疗设备捐赠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向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的申请。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耗材等捐赠,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随后再补办相关捐赠手续。

第十九条  接受定向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设备以及资金或折价额超过5万元的款物,款物最终使用单位需“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取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后再签订三方协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对接收捐赠的款物实行专账管理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款物入账核算工作;完善捐赠和分配使用台账、档案(包括:捐赠文件、公示资料、分配审批记录、款物收据、使用情况报告等)。

    对于经协商确定由捐赠人与最终使用单位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1万元以下的,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之后报领导班子会议备案;1万元——5万元的使用,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超过5万元的,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后予以执行。紧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统计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可以采用官网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自觉接受并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以及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个人或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制度适用范围为盐津县县级及以下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和接收捐赠管理工作,修改、解释权属盐津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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