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红十字会采购工作,有效防范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包括政府资金采购、社会捐赠资金采购和紧急采购。政府资金采购是指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是指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在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和尊重募捐对象意愿的基础上,按采购规定开展合法、合规采购的行为。紧急采购是指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第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 采购坚持回避原则,采购过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股室共同参与,2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七条 采购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在会党组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康县红十字会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政府采购管理有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镇康县
上一篇:镇康县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下一篇:镇康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