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康县红十字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意愿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以红十字志愿者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项目体现可行、诚信、公益、品牌的特点。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禁止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围绕“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主要包括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和红十字文化传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由上级红十字会或县人民政府安排执行,镇康县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赈济救护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筹资方案由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拟定,经执委会议审核后,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筹资方案包括目的、受益人、活动时间和内容、预算、执行主体、执行计划、活动成本、变更说明、绩效要求以及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筹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体现捐赠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长期开展或者有稳定捐赠人的项目可建立专项基金(予以冠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变更,在请示上级红会批准同意或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终止或变更。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监事会、项目捐赠人等共同对项目执行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通过电视、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公开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参与项目志愿者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志愿者管理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应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作为优秀志愿者评选、蒲公英徽章参评对象推荐和志愿者星级晋升相关依据。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时,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项目
规则开展项目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活动期间,根据项目情况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隐私保护
第二十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款物或者装有款物的信封拍照。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项目宣传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等真实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原因等真实情况,未经受益对象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康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