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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云县红十字会  作者:云县红十字会  编辑:云县  日期:2023-09-27  点击率:10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规范和完善云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县红十字会的职能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高效地运转,结合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为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规范公文处理,做到准确规范、精高效、安全保密。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全部往来公文的统一签收、拟办、传递、催办、立卷、归档、销毁。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整理归档等工作;

3.起草、校核以机关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4.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5.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7.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收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催办、注办等程序。

1.签收。凡送达本机关的文件、信件,一律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统一签收、拆封和清点检查。署明姓名的信件交由本人收启。

2.登记。凡本机关收到的公文均应在档案管理系统逐一进行登记(杂志、汇款、包裹单等重要邮件应另造册登记),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当天来文当天登记;重要文件或急件随到随登记,保证文件及时处理,防止漏登、错登和遗失文件。收到文件后,若发现有误,应及时查询。在检查无误后填写各栏目内容,贴上文件处理笺,及时送办公室拟办。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处理和保管。

3.拟办。收文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公文内容、性质、密级、缓急程度、领导分工和人员职责等,对来文进行分类拟办,由办公室负责人在当天内提出有针对性、简明可行的拟办意见,确定主办、协办人,送会领导审批,由主办人承办、催办、查办。凡拟办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属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但又勿需办理的来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分送领导传阅。

4.批办。由主要领导对办理办法、承办股室或人员、传阅范围、处理时限和是否需要领导集体研究等作简要、明确的批示。领导批阅文件一般不超过两天,急件应及时批示。批阅后将文件退办公室。批办人应签注姓名和时间,以示负责和便于查考。

5.传阅。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阅读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拟办意见、缓急程度送阅文件,一般按领导→股室顺序送阅。领导同志个人之间、股室之间不横传公文。每夹传阅文件均使用传阅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传送。为避免文件流程时间过长,有效缩短文件传阅时间,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和阅看,送阅科室要速阅、速退。急件即办,一般文件三天内办阅(传阅)完毕,并立即交回办公室,不得长期存放、积压文件。如有特殊情况影响阅文,先交办公室人员另行传送。机密、绝密件要分别使用专门的传阅夹,以免泄露机密。阅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文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因工作需要留用的文件,须另行办理借阅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抽走夹内文件。需复印留存的,复印后交回办公室。出差之前应尽量把所有文件处理完毕交回办公室(如有急件处理不完的也应先交回办公室,以便酌情处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履行文件的传递手续,注意清点核对文件是否安全,阅者是否签名。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传阅范围,掌握公文去向,控制传阅周期,不得漏、误传、横传、延误。

6.承办。承办股室或人员应按来文要求或领导批示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紧急公文要迅速办理、及时答复、特事特办,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

7.催办。办公室对承办人在公文办理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落实的责任。为了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掌握公文运转和处理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专门登记督办文件、承办人、承办期,并根据每份公文的重要性及缓急情况,适时地对承办情况进行检查。

8.注办。承办件承办完毕,承办股室或承办人要对公文的处理结果在文书中处理单上作出简要注明,文件按期交回办公室存档,以备查考。

第四条  发文办理。发文处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1.拟稿。由承办股室或承办人按要求拟写,所拟公文要求观点正确,文字书写工整、精炼,层次分明,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和引文要规范,准确。拟写公文后必须使用规范的发文审批单,并在审批单上齐全拟写标题、密级、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附件、发文日期、拟稿股室和拟稿人、拟稿意见等事项。

2.核稿与送审。凡上报的所有文件和综合性材料,拟稿人拟写完成后,由承办人拟写拟稿意见(含拟文依据、拟文要点、送审意见等)并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对文件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字表述是否简明通畅,文种、标点等是否使用恰当,格式是否规范、完整。审核程序为:承办人草拟—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核稿—承办股室校对—印发。承办人在文件草拟后,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进行送审,凡未经审核的文件材料不得印发。

3.签发。所有文稿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重要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后审签。

4.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应按文书处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凡领导未签发文件,办公室不予编号登记。联合印发公文,经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签发后,方可编号登记。

5.校对。公文校对由拟稿人或主办股室承担。校对时应认真仔细,若发现原稿有不妥之处,不要随意增删修改,应及时与拟稿人联系或请示领导解决。对一般的笔误,如错字、别字、漏字、标点等,如确有根据和把握,可以修正,但应在原稿上注明,以示负责。对重要的错字、别字,不论有无根据,均应通过拟稿人或请示领导解决。

6.印制公文印制应当严格履行排版、校对、制版、印制、装订等主要工序,打印必须清晰、整洁、准确,字体或格式规范,装订整齐牢固。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7.用印公文校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公文用印必须规范。机关全部印章(含领导私人印章)均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坚持严格的用印制度,未经允许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不准在空白信笺上盖印。除正常工作可由办公室直接用印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用印须请示会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不符合用印规定和用印程序不完备,印鉴保管人员应拒绝使用。

8.分发。文件、材料在发出之前应先行登记。分发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发、漏发,禁止用订书针封口。装有密级或急件的信封应加以标明。文件发出后,拟稿人应及时在文稿签发单位上注明文件发送情况,以备查考。

第五条  行文要求。县红十字会依照职能行使职权,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平行机关和下级部门行文,公文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种通用文件名称。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未经批准前,不得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与平行机关之间商洽工作或需请求答复批准的事项,用函。联合行文应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六条  公文制成材料要求。拟制、修改、审核、签发文件,要遵守公文格式,使用统一的拟文稿纸,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等易褪变的材料书写。签批和修改文稿或签名不得写在装订线之外。

第七条  会议和电话记录。县红十字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均应分别建立会议记录簿,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用碳素笔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由档案员集中保管。上级通过电话发出的重要指示或批复内容,都应由接话人负责做好书面记录,并作为收文处理、批复内容的记录,应附在请示的前面。

第八条  整理归档。每年的2月底之前必须到办公室清退前一年度的文件。办公室负责档案人员要在做好平时归卷及坚持年度按时立卷归档制度,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图纸、数据、照片、录(音)像等全部清理、核对、整理立卷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科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原件。

第九条  鉴定销毁。对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经鉴定和逐件登记造册报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保留三年再进行销毁。销毁文件材料必须由档案鉴定小组成员核对后监销。收、发文登记簿是查询文件的依据,从登记之日起保存五年即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条  电子公文按电子政务系统操作程序,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完成来文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催办、注办等,及拟稿、核稿、签发、校对、印制、用印、分发、归档等发文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会议制度

为提高县红十字会决策力、执行力,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领导班子会议

班子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常务副会长提出,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常务副会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讨论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讨论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讨论和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讨论和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参加人员:班子成员;列席人员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学习会议

县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学习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年学习不少于8次。

领导班子学习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2.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3.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4.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5.国家法律法规;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8.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知识;

9.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各类重要会议精神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10.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

12.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参加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参加学习。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

1.研究县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4.决定全县红十字会工作重要事项;

5.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6.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参加人员: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干部职工会议

干部职工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干部职工会议一般与工作任务和学习相结合,除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干部职工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2.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批示、重要会议精神;

4.学习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学习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红十字会有关文件精神;

5.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等;

6.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参加人员: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

4.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

5.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6.开展党员评议;

7.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参加人员:党支部全体党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是云县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由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

1.选举云县红十字会理事;

2.审议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决定云县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参加人员: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由县红十字会、各乡(镇)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议主要内容:

1.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5.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6.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参加人员:县红十字会全体理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具体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两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主要内容:

1.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审议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报告;

3.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4.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5.聘请名誉理事;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参加人员:县红十字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作风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中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市红十字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等事项,重大经费支出,工作人员出差等事项都要向各级领导请示报告,并遵循逐级报告的原则。

第二条  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意见。县红十字会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自身建设情况、重大事故及其他需要请示报告事项,由常务副会长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形成文字材料的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三条  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事项。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意见,全县红十字政策措施的出台,县红十字会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事故及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常务副会长向市红十字会请示报告,形成文字材料的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四条  向会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实行逐级负责制。以县红十字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事项,各种资金和经费支出;综合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出差;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及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由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由分管领导向会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请销假制度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管理,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正式干部职工所有请假执行分级审批,聘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参照执行。

第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事先递交假条,若遇重大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写请假条的,要求本人亲自用电话请假,回单位后再补假条。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由分管副会长审批;请假在2天以上(含2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会领导请假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请销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请假条统一交办公室存查。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由请假人递交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准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2018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根据工作情况,轮流安排休假,不跨年安排。轮休人员需递交年休假假条,参照请假报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报告办公室销假。经领导同意超假的,销假时必须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无故不上班或请霸王假的,均以旷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红十字事业发展和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的作用,根据财务工作有关规定和《临沧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县委批准的《云县红十字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职能由办公室承担,明确会计、出纳2名财务工作人员。股室不得单立账户,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须持有会计证,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账务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及账物相符。

第三条  财务支出实行请示汇报制度。实行公务接待和办公用品采购等各种支出必须事前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制度,填报审批单和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请示汇报和审批同意的各种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执行严格的报销程序。在办理各种支付款项时,须先由经办人员如实按有关规定填写审批单并签字,送财务人员审核,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支出提交班子会集体研究,然后按报销程序执行。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五条  涉及救灾、救助、救护、援建项目、社会募集、物资采购等资金,须先经办人员如实按有关规定填写审批单并签字,送财务人员审核,再送分管领导审核,再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社会募捐款项、项目援建等专项资金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向、项目资金下拨文件要求、救助申请批准表等,送分管领导审核、提交班子会研究后,由办公室拟文后,财务室按文件要求下拨资金。

第六条  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学习培训等要通过“公务之家”平台按程序审批、核销。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派出单位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无公函或无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安排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档次和规模。禁止同城接待、相互吃请,禁止将私人来往纳入公务接待,禁止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费用的核销,必须提供被接待单位公函(特殊情况要有电话记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正规发票。其中: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支出发票要有经办人签字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签批。

第八条  1000元以下的一般办公用品的购买由办公室填报购买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购买。大额办公用品和物资采购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会议经费一次一结,由出纳、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按报销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电脑耗材及文印费实行定点打印和支出,所需打印的材料和电脑、文印耗材须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能打印和购买,结算费用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每笔费用必须附有清单和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邮寄信件、水、电、办公电话及其他行政费用等由出纳人员按报销程序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配件购置、修理由驾驶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填写购置、维修申请表,注明购置材料清单及相关费用,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购置和修理。保险费由财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废旧材料的残值收入,由会计人员按规定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每月月终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归档,年终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十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节约车辆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由专职或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备的兼职驾驶员负责驾驶。

第二条  专(兼)职驾驶员职责。驾驶员要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钻研驾驶业务和修理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强化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不打听、不过问驾驶以外的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公车私用、不以车谋私、不弄虚作假;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平等待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搞好驾驶工作;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安全、整洁;做好车辆检审、保险等工作。

第三条  车辆停放。规范车辆停放,车辆使用结束及周末、节假日(有公务除外)需统一在行政中心停放。在外停放车辆,造成损失的,由用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高效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在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内使用车辆,城区内除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城区使用公务用车,应报纪委派驻政协联系红十字会纪检组备案。公务用车要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用于保障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和到挂钩村开展脱贫攻坚等工作,用车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如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和应急救灾及到挂钩村工作等,单位留用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根据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要求向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申请用车。

第五条  车辆运行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运行成本,车辆加油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

第六条  车辆维护、维修及材料购置。驾驶员要注意车辆维护,车辆损伤要及时报办公室,因驾驶人责任的由驾驶员自行修理;因公、因不可避免的责任,经报会主要领导同意,由驾驶员提出维修及材料购置意见,并填报清单,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定点厂家进行维修。车辆正常消耗品由驾驶员填报清单经办公室审核,送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七条  车辆安全责任。驾驶员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驾车,遵守交通规则,控制车速,小心谨慎驾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未经批准私自用车造成的损失,由用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与管理,规范救灾救助物资的组织、接收、分发、保管、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储备物资包括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物资、募捐和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用财政资金采购和社会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下拨、自购、捐赠的备灾救灾物资都必须凭物资通知书和会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出库,确认无误后,由救灾备救灾物资记账员按要求填写物资单据。

第三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物资必须凭物资分配通知及会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储备,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通知所列物资品质、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填写物资收据。紧急救灾物资要随到随发,一般救灾物资也要在物资到达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将分配计划、收据、执行结果反馈给上级红十字会。

第四条  募捐和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必须凭捐赠清单入库储备。救灾救助物资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注明标签,堆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害工作。

第五条  用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符合政府采购的物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特别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行采购、随后公示;零星采购根据捐赠对象需求合理采购。并凭采购物资清单入库储备。

第六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物资台账,标明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物资来源、经办人等信息,做到实物、账目相符。每月报会领导物资库存情况。救灾救助物资仓库实物、入库、出库实物核对工作由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员负责。  

第七条  储备的救灾物资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库房管理员要定期向会领导汇报物资储存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会领导审查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已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信息,以便备查。

第八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要及时回收、入库,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备灾物资使用。

第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仓库每月进行一次清点、清扫,保证物资安全、整洁。

第十条  物资出库必须凭物资调拨通知单及会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方可出库。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通知所列物资品质、规格、数量、质量等项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物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  

八、安全防范制度

为加强县红十字会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好备灾救灾、救护培训、财产、办公、文秘、信息等各项工作的安全防范,维护机关稳定,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对社会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实行股室负责制每位职工对安全防范工作都负有责任,并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  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供水线路、电路、防盗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第四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及家属法制和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  全会干部职工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要收管好文件,关闭所有电脑、电源、门窗,保证办公室的安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资产管理,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1.凡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耗用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存款、办公用品等流动资产,由会计人员核算管理;

2.消耗量大的日常办公用品,应核准消耗定额,做到计划采购、规范管理,坚持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制度。消耗量小的材料做到随用随买,不积压、不浪费。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凡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建筑物、陈列品和图书等固定资产,由会计建账统一登记、管理,使用科室负责维护和保养;

2.对闲置、使用年限到期和报废的资产,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处理;

3.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使用计划,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由出纳负责购置;

4.社会募捐物资管理另行规定;

5.固定资产的处置。所有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无法修复,需报废的,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处理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赠送外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会计人员做好账务处理后方可赠送;

6.使用或借用贵重器材和物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将物品、器材交回办公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美化、亮化县红十字会卫生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全体工作人员对美化亮化单位卫生环境负责。

第二条  单位职工对美化亮化单位卫生环境实行科室负责制。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室召开会议前后进行清扫、整理。全体干部职工要定期对各自办公室进行清理清扫,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全体干部职工要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乱扔垃圾,积极参与网格责任区公共环境卫生清扫。

第四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经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于2023919日起执行,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作者:云县红十字会
编辑: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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