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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永平县  日期:2023-06-27  点击率:8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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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增强各级红十字会综合实力,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研究,可以减免会费,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备案。

第八条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不限,由所在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最低数额的,应予以鼓励。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会员入会时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向其所在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收缴会费时要及时予以登记,向会员开具合法收据。各级红十字会可采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县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州(市)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州(市)级红十字会和省直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省红十字会上缴会费,省红十字会在当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缴会费。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级红十字会,80%本级组织留用。县、州(市)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逐级上缴上一级红十字会,80%本级红十字会留用。

第十七条 会费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建设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阵地,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三)慰问救助困难会员;

(四)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补助基层红十字组织修缮设施设备;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或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九)订阅、购买红十字报刊、杂志、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十)表扬优秀红十字会员和模范红十字志愿者;

(十一)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和下拨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使用会费,需制定年度会费使用计划;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使用其托管的会费的,须向其托管会费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使用会费要向乡镇、农村、街道社区和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有困难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倾斜。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会费由组织宣传部统一管理。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上缴等具体工作由承担组织建设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财务机构负责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须按相关会计制度,对会费的收入、支出及结余进行明细核算,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保障会费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的会费,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托管。

  

第六章  会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将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对下一级红十字会年度工作检查、评比和业务能力评价的重要内容,并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会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云南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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