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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姚安县  日期:2023-06-29  点击率:30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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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红十字会的相关法规,为规范、高效的完成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资金安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指的项目是指县红十字会所接受的捐赠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房建设等的建设项目。县红十字会根据接收捐赠资金情况向相关县市下达项目计划,各县市根据项目计划及相关条件进行项目申请。

第三条 项目申请必须书面形式提出并报电子文档,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可提供的配套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和负责人、项目实施具体的条件、建设用地的权属等。

第四条 申请项目要符合县、乡(镇)、村总体规划和适应当地发展;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

第五条 项目由县红十字会党组会按照专款专用及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县红十字会正式下达建设项目。

经审定不符合原则、要求或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应予调整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通过审定后,项目实施即可进入前期工作,按发改、建设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由县红十字会、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方三方共同签项目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项目质量要求和进度等事项。卫生院、卫生所建设的项目实施方为县市卫生健康局;学校建设的项目实施方为县教育体育局;民房及其它建设的实施方为受益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实施方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及资金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项目相关人具体负责项目工作。县市红十字会按项目实施方项目工程进度报告(进度、质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县市红十字会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县红十字会并及时进行处理。若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项目与原计划出入过大,须暂停施工及拨款,并及时上报姚安县红十字会,得到姚安县红十字会书面处理意见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进行不定时检查。

第十二条 援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县红十字会应根据援建协议设置账簿或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全、符合时限。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按照协议及预算确定的范围、标准拨付和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要有利于社会监督,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按阶段下拨项目款,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方或供货商(民房补助拨付至每个受益农户账户)。县红十字会下拨援建项目款按施工进度拨付,援助金额10万元以上的分三次拨付:即启动拨付30%、主体完工拨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上报竣工报告后拨付50%;援助金额10万元以下的分两次拨付:即启动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上报竣工报告后拨付50%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资金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充分发挥恢复重建的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如果项目最终支出低于预算,余额需归还姚安县红十字会,或在取得姚安县红十字会书面同意后转作其它相关用途。

第十八条 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人提工程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建设前后的照片、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冠名“××博爱××”。捐赠人如有要求,应按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加以冠名。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要在醒目的位置用牌匾或立碑的方宣扬捐赠人的奉献精神。牌匾由建设单位按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统一制作,费用从项目工程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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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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