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确保姚安县红十字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按照姚安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县红十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二)对外公开内容
1. 红十字会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
2. 领导责任分工;
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
4. 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三)对内公开内容
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力求做到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效果明显。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网络、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1.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采取上官方网站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
2.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公开的,采取座谈会、发文通知、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需要对内公开的,采取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和程序
(一)时间。公开的时间,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与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应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应按月或季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工作,应随时公开。
(二)程序。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坚持先研究后公开。凡经研究确定公开的事项,要坚决执行。具体程序为:
1. 会机关的日常事项,由办公室提出公开方案,送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2. 各股室的日常事项,由股室研究决定后报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3. 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具体股室提出初步方案,送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涉及红会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属于重大事项的,根据县红十字会有关会议决议或还应报分管的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4.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举办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经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5. 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纪律
(一)信息公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信息真实性原则,遵守信息宣传纪律,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信息公开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信息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需由信息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进行。
(四)信息公开会,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五)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红十字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会务信息。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