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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姚安县  日期:2023-06-29  点击率:66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一、总则

(一)为规范姚安县红十字会募捐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和省州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姚安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姚安县红十字会募捐(以下称募捐),指县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州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三)县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县民政部门的监督。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四)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红十字会根据募捐工作需要,制作捐赠证书、匾牌,及时颁发捐赠人,以资鼓励。

二、开展募捐

(一)募捐款物的原则: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有利于我县红十字事业发展。

(二)募捐的方式。公开募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通过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介募捐项目和信息;

5、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中国慈善网发布募捐信息。

(三)县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等,并在活动现场或显著位置公布红十字会名称、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和查询、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四)县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全县发出募捐倡议(呼吁)或接收社会捐赠公告,并视情况向上级红十字会申请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五)县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六)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县红十字会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书面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三、授受捐赠

(一)县红十字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开设姚安县红十字会捐赈款专户,并由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二)县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检验证书。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要的捐赠款物,可以拒绝接受。

(三)县红十字会接受大额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履约时间等内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资质证明,物资价值证明(合格证、发票或近期卖出同规格商品的票据等)。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并在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中作出承诺。

(四)县红十字会在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时,向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公允价值证明或发票)。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做好相关记录。

(五)通过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必须:

1、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且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设备。

3、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捐赠行为不与耗材采购、设备运行维修等相关后续服务挂钩,不得列入捐赠协议范围。捐赠设备所需耗材、运行维修等相关后续服务应由接受捐赠方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招标价不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特殊设备的耗材和运行维修服务如为单一来源,采购价应不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县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收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4、接受捐赠医疗设备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县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申请,确定捐赠后由县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三方捐赠协议。

5、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与处置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耗材等捐赠,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随后再补办相关捐赠手续。

四、捐赠管理

(一)县红十字会为本级募捐款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使用捐赠款物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实施。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

1、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完善台账、档案。

2、捐赠现金及时存入姚安县红十字会捐赈款专户,通过网上捐赠等其他方式的捐赠资金要及拨转,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3、捐赠物资接收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入库物资由专人负责,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按规定保管。

4、捐赠款物使用

1)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不得违背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没有捐赠意愿和非定向捐赠财产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决定,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要求制定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分配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紧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再完善相关手续。

2)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受助方。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开具物资接收凭据。个人受赠的应当填写发放花名册报县红十字会备案,单位受赠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

捐赠人定向捐赠可将捐赠物资直接交付给受助方,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凭据,办理物资交接手续和出入库记录。

3)捐赠物资原则上不能滞留仓库,确保及时公正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能及时安排的也要提出使用计划和意见并适时向捐赠人说明和对外公示。

4)定期对库存款物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三)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除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要求上缴外,定向捐款严格按照捐款者意愿使用,不定向捐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1、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由县红十字会按照《姚安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视灾害情况和自身实力确定救助意见并实施救助。

2、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及助学等人道救助,按照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实施救助。

3、促进教育、环保、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专项募捐按照募捐方案和上级红十字会、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捐款物。

(四)县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及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和实施项目工作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宣传培训、审计、督导评估费用,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一般由受益方承担,或争取县财政预算支持。从捐赠资金中列支的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并严格执行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五、捐赠公示及反馈

(一)县红十字会及进将所有募捐财产使用情况资料存档,捐赠财产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年度捐赠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日期、数量、金额、去向和用途等。

(三)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方对于捐赠款物资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方如实反馈相关信息。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五)捐赠激励按省州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募捐款的申请和使用工作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或侵占、私分和挪用募捐款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姚安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捐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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