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作为当前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为更好有效缓解肺癌患者的经济压力,助力患者更好地接受治疗,“云南省红十字肺癌救助专项基金”对困境肺癌手术患者进行救助,现根据项目要求执行。
一、救助范围与标准
(一)手术范围
肺癌分期属于Ⅰb—Ⅲb 之间手术患者
(二)就诊医院范围
首期救助仅限附件 3 合作医院进行手术的困境患者。
(三)救助标准
二、申请人要求
三、申请方式
四、其他
附件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云南省红十字肺癌救助专项基金所设立的公益项目,根据基金管理规则,制定“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困境肺癌患者开展关爱与救助工作
第二条资助内容
原则上患者优先在户籍所在地的合作医院进行手术诊治,如户籍所在地无条件进行相关规范治疗的,一般由当地医院提供转诊证明才能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象
对符合手术指征且完成肺部肿瘤切除手术,具有云南省户籍的患者。
(二)申请审批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肺癌救治困境患者资助申请表》并获得相关证明、在基金合作医院就诊并开具病情证明,提供住院费用票据原件,报基金项目组审核;
2、基金项目组会同审核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病种是否符合救助病种标准。
3、审核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报基金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审核材料完整性、合规情况、救助金额进行审核。
审核专家为云南省红十字会志愿者,由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且在胸外科专业领域有知名度的三甲医院专家组成。
4、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由云南省红十字会财务审核,通过后救助金一次性汇入申请人银行卡。
5、项目组归档患者救助档案。
第四条资助标准
每名申请患者只安排一次资助,对完成肺部肿瘤切除手术的患者每人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000 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患者单次住院费用自费部分。
第三章 肺癌筛查项目
第五条项目内容
该项目旨在提高云南省肺癌的早期筛查、诊断和治疗水平,降低肺癌的治疗成本和患者家庭经济负担。依托基金合作医院放射科、移动 CT 车和体检中心的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的肺癌筛查服务,尤其针对 45 岁以上的高危险人群,特别关注长期吸烟史、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业暴露史,有一级亲属确诊肺癌的人群,旨为发现早期肺癌患者,并提供医疗处理意见,提高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第六条资助范围
(一)移动 CT 车的租赁费以及相关支出。
(二)合作医院筛查患者补助经费
(三)为居民提供筛查服务的专家及志愿者差旅费用
(四)其他筛查中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
筛查经费资助申请流程
(一)合作医院向基金管委会提交申请,应包括筛查计划方案及预算方案的申请,申请时间应在筛查开始前一个月;
(二)基金管委会对方案内容项目完整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批,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预算及申请的资助额度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对筛查患者的资助标准明细如下。
(一)补贴 LDCT 检查成本费用。
(二)移动 CT 车的租赁费用、油费、过路费和司机劳务费等由基金管委会承担。
(三)筛查专家、志愿者差旅费用依据《云南省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胸外科专业技术媒体宣传资助项目
第九条宣传平台
宣传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通讯、新媒体、网络、报纸、杂志、期刊等。
第十条 宣传方式
(一)胸外科书籍的出版与印刷;
(二)胸外科科普宣传片的拍摄与制作;
(三)在国内外各大媒体平台进行胸外科技术的科普宣传;
(四)胸外科医疗技术规范操作光盘的拍摄与制作;
(五)胸外科医学技术及科普宣传在市场医疗终端、第三医疗终端及 OTC 终端的宣传与推广;
(六)胸外科医疗技术在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大会上的宣传;
(七)胸外科医疗技术在特殊媒介或渠道中的宣传。
(八)筛查通知、科普宣教等内容以短信形式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宣传申请、审批程序
(一)基金项目组将宣传计划方案和预算报基金管委会
(二)基金管委会对所报方案和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开展资助。
第十二条资助标准
(一)该项目总体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总筹资额的 20%;
(二)定向捐赠资助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额度限制,定向捐赠款使用后仍有结余的,经捐赠方书面可用于其他项目资助。
第五章 回访与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
根据云南省红十字会透明度建设要求进行公开,参与年度审计,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定期开展年度资助项目的回访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基金将对医疗救治资助项目实行“抽样回访制”,填写完善的回访记录,回访结果在云南省红十字会官网或者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基金每年对合作医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云南省红十字会官网或者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对回访、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二)各级评审部门评定资料、批复文件;
(三)资助资金拨付审批资料;
(四)项目回访记录资料;
(五)项目结案报告;
(六)项目评估报告;
(七)相关媒体报道、照片、视频;
(八)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九)特殊资助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项目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存期限根据云南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要求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云南省红十字会肺癌救助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