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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香格里拉市  日期:2023-09-28  点击率:9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三、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要业环节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等采购业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任务:

(一) 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 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业务相关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 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 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参考本制度实行)。

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四个层次的管理。

决策会议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审定采购管理政策,研究采购管理规范和采购程序;

(二) 审定采购项目(根据财政最新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三) 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 审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 审定其他有必要由会议决策的采购事项。

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或成立政府采购小组,小组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决策会议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业务科室(中心)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计划和申请汇总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定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中涉及资金来源、支付等方面的重要条款。

(四)负责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手续。

(五)协助签订与履行采购合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负责组织验收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六)协助办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等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业务科室(中心)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会同财务室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办公室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十联合监督小组为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检查业务科室(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二) 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三)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本单位预算编制组根据预算指标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资金预算列出,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目录、数量、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需求时间、资金来源等

第十 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中心)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各部门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提出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办公室政府采购小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本单位要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编制提交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根据预算制定,做到预算、计划有效衔接,合理、均衡地执行采购计划。不得编制资金未落实的计划;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本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财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科室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单位领导和财务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采购原由、货物(服务)名称、数量、预算额度、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单次采购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并附会议纪要。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财务室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财务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月政府采购额度核实相关情况后有计划安排政府采购申报。

第六章  采购方式的确定管理

第十九条拟采用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二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一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章组织形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为分散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 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采购委托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釆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釆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八章  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第二十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一节 公开招标

第二十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流程:

(一) 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办公室须在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本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办公室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 编制招标文件。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5.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程序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釆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 组成人员等。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6.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8.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开标评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4.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5.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9.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 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五) 中标和合同

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发布中标公告。 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6.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 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9.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邀请招标

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 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三十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公告期限;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本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本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本单位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市财政中心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四)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本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办公室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的期限;

6.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具体为: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 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论证应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 3 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二) 财政审批。属于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评审专家和本单位代表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本单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单一来源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四十条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五节 询价

第四十一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本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三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本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本单位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询价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二)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市财政中心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采取单位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本单位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三)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本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节 竞争性磋商

第四十四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本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本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

(一)采购方式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本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办公室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采取本单位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本单位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三)编制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各部门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四)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本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本单位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属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五)确定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本单位确认。本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单位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本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章网上政府采购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云南省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网上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十条网上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 本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二) 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本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三) 采购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本单位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 供应商应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五)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下同)。

(六)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网上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询价评判,下同), 评标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网上发布拟中标(成交,下同)公告。

(七) 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异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 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本单位网上签订采购合同,同时生成纸质合同。

(九)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网上开标记录和网上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持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应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对定点采购(含协议供货采购)进行管理,定点采购交易操作应当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

第五十二条网上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若询价文件中已经确定成交规则,经财政部门同意,本单位可以不组建询价小组,由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将网上政府采购资料制作成光盘存档并报送财政部门。资料内容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本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正在进行的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一)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出现故障,用户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网上政府采购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 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本单位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本单位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 合理界定,以事定费。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 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七条  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分以下六类:

(一) 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维护及市政设施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 社会管理服务。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社工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事项。

(三)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 技术性服务。规划设计、检验检疫检测、工程服务、统计调查、监测服务、网络信息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 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评估、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由本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本单位、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实施购买前,办公室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定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编制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采购验收与结算管理

第六十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本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六十对于本单位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 采购验收

(一)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二)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 采购预算、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确保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 采购质疑是指参与云南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本单位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本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七十条本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七十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

1.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釆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2.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3.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采购档案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釆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釆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 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十监督检查

第七十本单位联合监督小组要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终止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造成严重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包括不及时编制采购文件,不积极主动配合处理质疑情况等。

(二)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泄露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的。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执行委托协议要求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未中标(成交)企业无充分理由恶意进行质疑、投诉,严重影响采购项目进展的。

(六)供应的设备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要求和合同要求,拒不更换的。

(七)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采购项目专家组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的。

(二)故意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供应商或有关单位财物或好处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本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采购信息公开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负责公开。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本单位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附则及附录

  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采购公正性的本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采购各项具体工作。

采购项目专家组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本单位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对于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一)政府采购业务关键控制文档如下表:

序号

文档名称

1

采购申请

2

政府采购预算

3

采购计划

4

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5

采购合同

6

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7

验收报告

8

政府采购合同台账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8.《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9.《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0.《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

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2.《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 2006〕1号

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

15.《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

1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201699号)

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0.《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2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 号

24.《云南本级财政部门关于全省部署应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云财采〔2019〕1号)

作者:
编辑:香格里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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