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嵩明县红十字会关于第七届理事会设执行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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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六章第四十条(三)“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驻会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之规定,嵩明县红十字会驻会常务理事只有1名,不具备设立执行委员会资格,故不设第七届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特此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红十字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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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嵩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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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六章第四十条(三)“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驻会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之规定,嵩明县红十字会驻会常务理事只有1名,不具备设立执行委员会资格,故不设第七届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特此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红十字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