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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施甸县  日期:2023-07-25  点击率:69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增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社会各界捐赠、调配、采购的专项用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捐赠物资。
    第四条  物资接收
   (一)接收捐赠物资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手续资料齐全。
   (二)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接收捐赠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
   (三)对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不在本级红十字会负责区域内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或报上级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四)接收捐赠物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或物资捐赠函。捐赠协议要明确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对捐赠物资价格核定应以购买时发票所载明的价格或者物资出厂核定价格为准,并通过公开平台查询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五)赈济救灾股收齐捐赠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没问题的,提交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同意接收后,在登记完成后及时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并及时公示。
    第五条  物资使用与保管
   (一)捐赠人对所捐物资有明确使用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方可用作其他用途;没有明确意愿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物资发放完毕后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通报发放情况。
   (二)应遵循救灾、救助物资使用规定,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三)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物资台账,分类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四)救灾救助物资的运输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五)救灾物资的使用应符合救灾特定环境下的要求,不得挪作它用、变向使用或者不按救灾物资的使用性质使用,对于因灾情变化确实不需要使用的救灾物资,本级红十字会应及时报上级红十字会,待确定后方可使用或者转为备灾物资等。
   (六)对捐赠物资有效期进行动态跟踪,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处置。
    第六条  物资发放
   (一)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灾救助物资要及时发放。上级红十字会拨发的救灾救助物资,在上级要求的时间或会领导集体研究后及时发放完毕,并将相关手续及发放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
   (三)物资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完备相关手续,留存影像、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接受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或实际需求发放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
 (三)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者,应及时向纪检部门及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条  救灾救助物资出入库流程
    入库:救灾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接收(归集、登统计)→入库清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出库:制定分配方案→领导审批→专人负责发放做好登统计→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发放单位名称、发放物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受赠单位盖公章)→存档(收据)以便接受审计→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示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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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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