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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陆良县  日期:2024-03-12  点击率:1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项目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意愿,以红十字志愿者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条 项目体现可行、诚信、微小、品牌的特点。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禁止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助老、助残、传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筹资方案包括目的、受益人、活动内容、预算、执行主体、执行计划、活动成本、变更说明、绩效要求以及监督等内容。项目开展募捐活动前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相应授权。
第六条 项目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筹资,预算应符合筹款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体现捐赠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长期开展或者有稳定捐赠人的项目可建立专项基金(予以冠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结束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变更,在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终止或变更,捐赠人为多人的按网络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监事会、项目捐赠人等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审计。
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通过电视、广播、纸媒、官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者装有钱款的信封拍照。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项目宣传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等真实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情况及已获得资助等真实情况,未经受益对象同意,不得向外公布这些情况,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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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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