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红十字会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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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红十字会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会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凡上网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陆良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需上网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坚持一事一审,由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后指定专人方可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凡涉及本单位秘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积极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部门查处通过和利用发布上网信息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单位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陆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