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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红十字会服务承诺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陆良县  日期:2023-09-26  点击率:3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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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红十字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改善机关服务态度,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陆良县服务承诺》、《陆良县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陆良县政府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和公众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工作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机关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时限。

  第四条 本机关对承诺的服务项目将精简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尽量缩短办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会员证》的办证,符合办证条件的承诺及时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会员费的收取,将按照《云南省红十字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陆良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立案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第五条 本机关将对《云南省卫生救护员合格证》的办证,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征收,将严格按照云发改〔2006〕595号文件的要求在陆良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政策规定、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 本机关对来访和办事人员,热情接待,积极主动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第七条 本机关在服务中认真履行下列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本机关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各岗位、个人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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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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