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提高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罗平县红十字会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综合科牵头负责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科(室)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1.基本信息
(1)成立信息:单位正式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联系信息: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网址、微信订阅号。
2.治理信息
(1)管理层信息: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个人简介;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
(2)部门机构:内设科(室)名称、科(室)负责人、科(室)职能。
(3)理事会重大决策:包含但不限于理事会会议时间、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规划、人事变动。
(4)组织网络:冠名医疗机构名单、县红十字会管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名单。
(5)会员代表大会:包含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
(6)法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7)内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招标采购制度、捐赠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3.财务信息
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采购公告等。
4.业务活动信息
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青少年和志愿服务等方面。
5.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信息。接收社会捐赠渠道:银行捐赠信息、邮局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等。
(2)接收捐赠资金: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
(3)接收捐赠物资: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及数量、捐赠种类或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
6.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1)捐赠资金使用信息: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名称或事由、使用捐赠金额。
(2)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人、使用捐赠物资的项目名称、使用捐赠物资的种类或单位、捐赠物资的数量、价值(或折价)、直接接收捐赠物资的接收(受助)单位或个人。
(3)公开募捐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等。
(4)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统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落实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县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县红十字会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县红十字会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条 罗平县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订阅号、博爱中国平台是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权威发布渠道,也可以采取现场咨询、热线电话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县红十字会公信力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对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责科(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平县红十字会综合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