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平县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升项目执行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罗平县红十字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符合红十字基本原则的各类人道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设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2.尊重捐赠人意愿;
3.专款专用;
4.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报会党组研究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经费测算及标准、项目运行方式及管理模式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一般由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员。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可以招募志愿者、邀请专家参与项目实施。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八条 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九条 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十六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我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如总体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绩效评估。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应当提前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包括项目书、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招标采购资料、新闻报道、图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七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由会执委会决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物资采购相关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罗平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