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是指县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人道项目。
第二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基层组织、基层阵地为依托,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人道救助、扶贫助困助学、生命安全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项目实施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红十字会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直属各基层红十字会、直属志愿服务组织、乡镇红十字会及其基层组织、合作的社会组织等负责具体项目执行并撰写项目报告等。
第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好与捐赠人联络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志愿者服务费、专家费、培训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以及项目办公费、评估检查费、宣传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行政开支和在编人员费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缴。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必须妥善保管,包括项目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