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临沧市红十字会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负责临沧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统一部署,按照红十字会的职能要求所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
(二)重点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三)涉及红十字会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对信息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它应予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信息公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召开信息公开会。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信息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
(四)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红十字会有关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通过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发布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会的程序。
(一)介绍信息公开主题及信息发言人;
(二)信息发言人发布信息;
(三)信息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审批管理
(一)信息公开工作由临沧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应加强与当地信息媒体的联络和沟通,建立红十字会和信息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涉及红十字会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临沧市红十字会有关会议决议或会长批示进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信息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需由信息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进行。
(四)信息公开会,应于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纪律
(一)信息公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信息真实性原则遵守信息宣传纪律,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信息公开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红十字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会务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