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地完成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资金安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临沧市红十字会所接受的捐赠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临沧市红十字会根据接收捐赠资金情况向相关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各县(区)根据项目计划及相关条件进行项目申请。
第三条 项目申请必须书面形式提出并报电子文档,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可提供的配套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和负责人,同时提供项目实施具备的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的权属、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环境影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第四条 申请项目要符合县区、乡(镇)、村总体规划和适应当地发展;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
第五条 项目由临沧市红十字会按照“三重一大”、专款专用及尊重捐赠者意愿等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不符合原则、要求或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应予调整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通过审定后,项目实施即可进入前期工作,按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由临沧市红十字会、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方三方共同签署项目协议书,明确三方责任、义务、项目质量要求和进度等事项。医疗系统的建设项目实施方为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系统的建设项目实施方为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道路建设、饮水项目、逃生避险场所等建设项目的实施方为受益人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博爱急救站、博爱图书角等微公益项目,由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实施方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及资金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项目相关人具体负责项目工作。县(区)红十字会按项目实施方项目工程进度报告(进度、质量)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县(区)红十字会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临沧市红十字会,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若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项目与原计划出入过大,须暂停施工及拨款,并及时上报临沧市红十字会,得到临沧市红十字会书面处理意见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第十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进行不定时检查。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县(区)红十字会应根据援建协议设置账簿或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全、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按照协议及预算确定的范围、标准拨付和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要有利于社会监督,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分阶段下拨项目款至县(区)红十字会;县(区)红十字会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方或供货商。临沧市红十字会下拨援建项目款按施工进度拨付,援助金额10万元以上的分三次拨付:即启动拨付30%、主体完工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上报竣工报告后拨付20%:援助金额10万元以下的分两次拨付:即启动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上报竣工报告后拨付50%。特殊情况下的项目拨款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资金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充分发挥资金效率。
第十六条 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如果项目最终支出低于预算,余额需归还临沧市红十字会,或在取得临沧市红十字会书面同意后转作其它相关用途。
第十七条 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人提供工程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建设前后的照片、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冠名“xx博爱xx”。捐赠人如有要求,应按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加以冠名。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要在醒目的位置用牌或立碑的方宣扬捐赠人的奉献精神。牌匾由建设单位按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统一制作,费用从项目工程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