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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临沧市  日期:2024-08-05  点击率:5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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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四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五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七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开设捐赠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须在捐赠协议中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  捐赠物资运输、装卸、临时仓储、办理海关入关境外捐赠)等费用由捐赠人和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第十  通过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应严格执行《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接收医疗设备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捐赠主体资格合法,捐赠设备的质量、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要求,来源正规、合法、有效,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设备。

(二)鼓励面向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捐赠适宜的医疗设备和耗材。

(三)捐赠设备不得附带附加条件,不得与设备所需的耗材采购挂钩。捐赠设备后续所需耗材,应由最终使用单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取得。各级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受单一耗材来源的医疗设备捐赠,

(四)接受医疗设备捐赠须经最终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向红十字会提出接受医疗设备捐赠的申请。确定捐赠后由红十字会、捐赠人和最终使用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医疗设备、耗材等捐赠,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随后再补办相关捐赠手续。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  加强捐赠物资、资金管理。每笔捐赠物资和资金,要及时入库入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出现差错。

第十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十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及时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争取同级财政预算支持,也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民政部门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  临沧市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条  临沧市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  捐赠人通过临沧市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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