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采购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捐赠资金,是指临沧市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社会捐赠资金、下级红十字会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需由临沧市红十字会统一执行采购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采购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实施过程中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条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会领导担任,成员由部室、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由赈济救护部和相关人员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赈济救护部、中心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采购;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赈济救护部、中心制定方案,经分管领导把关,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执委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规定,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采购,采购结果在执委会上进行通报;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赈济救护部、中心制定采购方案,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采购结果在党组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
第六条 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实施的紧急采购,由赈济救护部提出方案,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宣传监事部全程参与监督和跟踪问效。采购信息要在采购方案实施前和采购结束后分别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招标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八条 采购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招标采购救灾救助物资按捐赠款物接收制度和捐赠款物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