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红发〔2024〕11号 签发人:陈梦
澜沧县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澜沧县红十字会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
现将修订后的《澜沧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澜沧拉祜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9日
澜沧县红十字会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实现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关于印发<澜沧县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澜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含下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研究决定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6)研究决定本单位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单位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7)本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
(8)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本单位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事项;
(2)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先进评选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事项;
(6)研究决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事项;
(7)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1)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国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援助项目;国家、省、市红十字会下达项目;县红十字会筹集项目;
(2)资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单位不动产的购置、工程建设项目事项;
(3)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转让事项;
(4)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事项;
(5)重大活动事项;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事项。
4.大额资金使用
(1)本单位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2)本单位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3)本单位一次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以上事项,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已由捐赠方书面明确使用途径的定向捐赠款物在“三重一大”会议上作通报,不再提交“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
四、决策程序
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上通过党组会形式召开。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应在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论证。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业务部门(内设机构)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变更议题。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讨论酝酿。决策前,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内设机构)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事前报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
2.逐个发表意见。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制。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党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5.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格责任追究。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违法情形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9日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