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县红十字募捐箱是为了传播红十字精神,展示红十字会形象,方便群众捐赠,倡导博爱奉献理念。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银行、宾馆、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宣传。
第四条 红十字募捐箱仅限县红十字会设置,分为固定募捐箱和临时募捐箱两种形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五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并无偿提供使用,也可由爱心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认捐,样式、规格按照设置场地实际情况适合的样式和规格制作。同时箱体正面必须印有红十字标志(会徽)、设置红十字会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红十字募捐箱设置须由设置红十字会与被设置单位签订《设置募捐箱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捐款用途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七条 红十字募捐箱应摆放于醒目、人流量大、安全和利于管理之处。被设置单位须指定专人为募捐箱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参加开启清点和签名背书等事项。如遇意外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被设置单位负责人、设置红十字会报告,妥善处置。
第八条 临时募捐箱的设置由被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审核,会领导审批,双方签订《设置临时募捐箱协议书》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由红十字会及时收回募捐箱。
第九条 红十字募捐箱钥匙由县红十字会集中统一保管。募捐箱原则上每年开箱1-2次,必要时随时开启。开启红十字募捐箱,清点募捐款时县红十字会与设置单位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募捐款清点后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募捐箱开启记录清单》上签字,并确认募捐箱内捐款的数额。
第十条 设置单位和县红十字会如一方提出终止设置募捐箱,提出方需提前10日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的募捐款进行清点,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募捐款,并收回募捐箱。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接收红十字募捐箱募捐款后,向募捐箱设置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募捐款纳入县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县红十字会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澜沧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澜沧县红十字设置募捐箱管理协议
澜沧县红十字设置募捐箱管理协议
甲方:澜沧县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乙方:
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红十字募捐箱设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研究后,同意在乙方设置募捐箱 个,编号: ,地址: ,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
二、募捐箱应摆放于醒目、人流量大、安全和利于管理之处。乙方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参加开启清点和签名背书等事项。如遇意外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妥善处置。
三、募捐箱所有权属甲方,钥匙由甲方集中统一保管。
四、如一方提出终止设置募捐箱,提出方需提前10日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的募捐款进行清点,甲方负责接收募捐款,并收回募捐箱。
五、红十字募捐箱原则上每年开箱1-2次,必要时随时开启。开启红十字募捐箱,清点募捐款时甲乙双方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募捐款清点后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募捐箱开启记录清单》上签字,并确认募捐箱内捐款的数额。
六、甲方接收到募捐款后,向乙方开具捐赠专用收据。乙方对募捐款的使用有充分的建议权。募捐款纳入甲方捐赠资金专户管理,用于甲方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募捐款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