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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2024年重新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日期:2024-07-01  点击率:4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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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澜沧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发〔201844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会经费收入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工会经费支出

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机关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用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300元,优秀学员数不得超过参训人数的10%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机关工会自行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参赛项目如有统一着装需要,可按人均每两年不超过 800 元购置。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时,可按人均不超过 800 元标准购置。购置参赛服装费用不足部分可由个人承担。

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2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劳务费发放仅限于非本单位的外请人员。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队数或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 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3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组织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100元。

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每年不超过十场次。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影券。

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一次。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不可开支导游费、泡温泉费、工作人员补贴。

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可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 60 元,每天不超过 120 元。若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已安排统一就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用、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评委、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竞赛(比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机关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除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外,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慰问,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500 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慰问,同一会员慰问金标准每年不超过500 元。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1000 元;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5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 300 元的丧葬用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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