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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制度(2024年重新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日期:2024-07-01  点击率:4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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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澜沧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澜财发〔2022125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2019219,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  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对接工作、报告、培训、会议、学习等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公务差旅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所有出差人员在每次出差前均必须公务之家APP差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出差的,实行交差审批

2.未经审批出差的,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公务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 的合规票据在标准内报销,票据必须记载有出票日期及出差起 止地点且与往返日期相对应。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同时做好备案登记。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

轮船 (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舱, 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 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  等服务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县外出差的,从机场、车站到出差目的地乘坐大巴、地铁、出租车所产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报销。到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其它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在省内(含市内)出差的,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 330 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注:到昆明出差的,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 380 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下乡)的,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注:惠民镇出差的,住宿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凭据每人每天最高报销330元)。

单位工作人员需长期或者脱岗(驻村、驻组等工作) 到基层(乡镇、村、组)开展重点工作的,住宿费不予报销,由工作人员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理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 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赴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 12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到其他省份和县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按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内(乡镇、村、组)出差的,伙 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每人每天 5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到县外出差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40%交纳。

第二十条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内(乡镇、村、组)出差的,出差人员按早餐每人每餐 10 元,午餐、晚餐每餐 20 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含往返的天数),赴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 6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 8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到县外出差的,往返当日已凭据报销从机场、车站到出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的,往返当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脱岗(驻村、驻组等)到基层(乡镇、村、组)开展重点工作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由工作人员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 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

单位人员到乡镇、村、组出差的,由乡镇提供到村组 开展工作的交通工具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开具的《云南省行政 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回单位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村民 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取得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回单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 0.2 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实行出差前一天或当天在公务之家APP系统提交申请审批,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公务之家APP系统上传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文件等材料。在APP系统上填报时需写明出差事由、地点、往返时间、交通工具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接待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规定的收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存入本单位的专户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缴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应当索取相应的收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作为报销审核的依据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车 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一)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 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 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除到乡村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外,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凭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乡镇、村、组)开展工作的,须向单位财务人员提交相应的缴纳伙食费凭证,经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无误,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在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就餐的,接待单位需按《澜沧县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澜财发[2019]282号)文件规定以个人缴纳伙食费为项目开具收据。在乡镇就餐的,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就餐的,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出差人员将接待单位开具的票据作为个人保存的备查收据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自行用餐的,由宾馆、饭店开具税务发票,出差人员将税务发票作为个人保存的备查收据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如多人共同进餐的,税务发票可分别使用复印件,但税务发票日期必须为出差的日期。

在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和实际用餐次数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并盖上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证明章,出差人员将收款人开具的收条作为个人保存的备查收据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一条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 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到勐朗镇佛房社区、大水井社区、温泉社区、铅矿社区、娜登社区、勐朗村、老街村执行公务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等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业务培训学习 8 天(不含往返天数)以上的,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及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职称或技术等级培训 8 天(不含往返天数)以上的,在途期间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学习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定额补助 80 元。学习培训时间在 8 天以上的,在实际参加培训期间时间有间断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长期外出工作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到常驻地以外机构工作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 25 元,往返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岗位历练的,在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岗位历练期间不得回原单位报销差旅费,视工作开展情况在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岗位历练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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