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国内、省内、市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参照《宜良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良县红十字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科室应严格遵守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须填报《出差审批单》(附件3),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公布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赴县外省内出差的,参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宜良县辖区范围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县处级、乡科级及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在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据实报销。
为解决工作人员短途公务出行需要,单位工作人员到昆明市辖区出差的,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附件2)进行报销,报销限额每车每天最高不超过2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具体限额标准为: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赴省内县外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每人每天330元。
赴县内下乡的,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最高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凭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赴省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餐50元,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县城区规划范围以外地区下乡的,每人每餐40元,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使用单位公车的情况下,餐费实行据实报销,但不允许超出相应目的地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出差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交车费、地铁费等)。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赴县外出差的,每车每人80元,报销限额最高不超过2人。
赴县内九乡乡、马街镇、竹山镇辖区范围内下乡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赴匡远街道、北古城镇、耿家营乡、狗街镇出差的,按出差里程15公里划分范围(包括34个村委会,即:匡远街道办瑞星、葡萄、新庄;北古城镇龙兑、安南、清水塘、米户、龙兴、合兴、木龙、南冲、车田、贾王、吕广营、北羊街;耿家营乡石子、尖山、羊桥、尼龙、保功、扯郎、藏方、玉鼓;狗街镇孙家营、双龙、小哨、新江、章堡、龙保、河沟、化所、莲华、槽沟、高古马),给予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1天内赴多个乡镇下乡的,如在一条线上,如北古城镇、耿家营乡、九乡乡的,以最远到达地计算;如不在一条线上,应以宜良县城为起点重新计算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到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出差的,可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也可按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标准或费用补助给个人。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规划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在宜良县县城规划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没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其他驻村等专项工作,按专项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得重复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县纪委和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局纪委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人员的责任:
(一)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参照《昆明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3.宜良县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
4.宜良县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单
宜良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标准 |
||
部级人员 (省级人员) |
司局级人员 (厅局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100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100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100 |
陕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100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100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100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100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100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100 |
上海市 |
800 |
600 |
500 |
100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100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100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100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100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100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100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100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100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10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100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100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100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100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100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100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100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100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10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100 |
西 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100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100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 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100 |
新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120 |
附件2:
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出差目的地 |
补助标准(单程) |
备注 |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 |
50 |
本表补助标准参考公路客运高快价格、路况及便于财务保障等因素制定,按此标准补助个人,报销限额每车每天最高不超过2人。 |
安宁、富民、嵩明、晋宁 |
100 |
|
石林 |
25 |
|
禄劝、晋宁、寻甸、东川 |
150 |
附件3:
宜良县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
|
所在科室 |
|
||
同行人员名单 |
|
乘坐交通工具 |
|
||
计划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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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
出差事由 |
|
||
科室领导审批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
||
备 注 |
|
说明:1、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宜良县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
|
所在科室 |
|
||
同行人员名单 |
|
乘坐交通工具 |
|
||
计划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事由 |
|
||
科室领导审批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
||
备 注 |
|
说明:1、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附件4:
宜良县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数: 天
事由:
月 |
日 |
起止地点 |
城市间 交通费 |
市内 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 补助费 |
其他费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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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 |
金额 |
单据 |
金额 |
单据 |
金额 |
天数 |
金额 |
项 目 |
单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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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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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大写): ¥ |
同行人员: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出差人: 审核人:
宜良县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数: 天
事由:
月 |
日 |
起止地点 |
城市间 交通费 |
市内 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 补助费 |
其他费用 |
备 注 |
||||||
单据 |
金额 |
单据 |
金额 |
单据 |
金额 |
天数 |
金额 |
项 目 |
单据 |
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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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计(大写): ¥ |
同行人员: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出差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