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红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红会政府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党组会是市红会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市红会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议其他与采购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是市红会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采购经办人员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规定。
(二)负责拟定市红会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三)负责审核汇总各部室的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四)负责对采购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备案、归档。
(五)牵头组织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六)配合各部室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负责市红会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市红会政府采购实施的采购资金来源。
(二)根据各部室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部室是政府采购的经办部室,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办理市红会室采购业务,包括提出采购需求、合同签订履行、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配合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程序。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各部室提出政府采购预算需求,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内容、数量单价、技术规格(采购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申请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按市红会预算编审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各部室编制采购预算需求时应与办公室及时沟通协调,根据市红会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办公室采购管理岗配合需求部室采购联系人根据预算批复和采购需求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提前30日完成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二条 市红会按照要求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后,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办公室配合需求部室采购联系人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采系统”)上根据采购预算批复文件、采购实施方案等资料填制《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编报表》,经采购经办人、部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报会长审批盖章后,需求部室采购联系人在政采系统中扫描上传并提交,完成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后,采购经办部室根据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部室年度工作中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临时采购的,必须坚持“先批后采”的程序,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填制《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编报表》并附相关附件,明确采购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时间要求等内容,按财政预算追加、调整相关规定取得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电子卖场采购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及流程按《政府采购方式基本流程》(附件)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最新政府采购政策、限额标准、适用条件等,本着规范、效率的原则选择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
已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在委托代理机构前或废标后需要变更原已批准的政府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由经办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后的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及变更的原因,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办公室配合需求部室采购联系人在政采系统上填写《云南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并在线打印,经采购经办人、会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传至政采系统。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完成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工作后,经办部室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流程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执行基本程序:
(一)项目需求部室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商务部分(资质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售后服务要求、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技术部分(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以及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等书面意见。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求部室提供的采购方案(采购需求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经项目需求部室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信息平台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向社会公告、公示,并按规定发售招标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受理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报名投标。
(四)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评标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市红会根据项目情况委派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参加。
(五)评标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签订合同:
中标公示期满后,项目需求部室在规定期限内和中标人协商草拟政府采购合同,按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七)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需求部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履约记录。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采购国内产品,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出具意见,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在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昆明市红十字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结算票据复印件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表签订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由办公室配合需求部室采购联系人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及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等相关资料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十条 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经办部室应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一条 采购验收。
由采购需求部室、办公室派出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条款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证明,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验收结果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市红会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项目需求部室经办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手续,需同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合同、发票、验收证明、支付申请等材料,财务人员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第七章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到书面质疑投诉后,各部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室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损害市红会利益。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方式基本流程
附件:
政府采购方式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7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一)适用情形
按最新印发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二)公开招标流程
1.向市财政局报备采购计划后,在采购系统上委托代理机构。
2.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就采购内容、资格要求设定、评分办法等内容进行沟通、定稿。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到开标不得少于20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应到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
4.开标评标。
5.评审结束,采购人确定评审结果后,由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6.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封面封底需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打印)。
7.采购人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二、邀请招标
(一)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邀请招标流程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因邀请招标方式手续较为繁琐,除非确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建议采用)。
2.邀请招标除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环节与公开招标不同外,其余部分操作内容均相同。
三、竞争性谈判
(一)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谈判流程
1.向市财政局报备采购计划后,在采购系统上委托代理机构。
2.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就采购内容、资格要求设定等内容进行沟通、定稿。
3.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价低者得)。
6.采购人确定评审结果后,由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7.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封面封底需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打印)。
8.采购人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四、竞争性磋商
(一)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磋商流程
1.向市财政局报备采购计划后,在采购系统上委托代理机构。
2.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就采购内容、资格要求设定、评分办法等内容进行沟通、定稿。
3.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4.采购人和供应商磋商,供应商磋商完毕后有2次报价机会,最后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二次报价+综合评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5.评审结束,采购人确定评审结果后,由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6.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封面封底需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打印)。
7.采购人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五、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一)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细化为以下7种情况:
(1)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4)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1.属于适应情况第1款规定情形的货物、服务项目,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或备案前,采购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利技术等原因就具有唯一性的情形进行论证,同时将相关论证情况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采购活动开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事项。采购人应当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依据或唯一性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据材料。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管理事项。采购人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将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或唯一性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在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由系统完成备案管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5.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封面封底需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打印)。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7.采购人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六、询价
(一)适用情形
适用于货物规格型号统一、现货充足、市场价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一般只适用于货物采购)。
(二)询价流程
1.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同。
2.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采购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价格是主要因素)。
4.询价结束,由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5.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封面封底需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打印)。
6.采购人把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七、电子卖场
(一)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1.在线询价
在线询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反向竞价
反向竞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且采购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项目采购。有指定品牌、型号采购需求的,可采用该采购方式。
3.网上超市直购
网上超市直购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项目采购,但不是首选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须通过在线询价及反向竞价采购失败两次后方可采用。服务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网上超市直购与反向竞价采购金额合并后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网址登陆和采购计划备案
1.网址登陆
采购经办部室使用已分配账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方式登录,登陆网址为:https://www.zcygov.cv.登陆时按照行政区划选择相应的电子卖场分会场。
2.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和备案
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由业务部室提出详细采购需求,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方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选择“其他-在线询价、其他-反向竞价、其他-网上超市”之一(优先级别为: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大于网上超市)。
(三)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
1.在线询价
(1)询价单。采购经办部室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采购经办部室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等3种方式发起询价单:采用推荐品牌方式的,采购经办部室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的品牌参与竞争。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询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在线询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询价单需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4)成交。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经办部室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经办部室可顺延询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后重新生成询价单。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电子卖场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经办部室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在线询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1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8)合同签订。采购经办部室应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在线询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反向竞价
(1)竞价单。采购经办部室根据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电子卖场推荐或指定特定品牌、商品型号及服务需求生成竞价单(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服务市场竞价),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竞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反向竞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竞价单需求的该品牌、型号商品的经销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多轮、向下、公开报价。响应竞价的经销商数量应当不少于3个。
(4)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成交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经办部室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经办部室可顺延竞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重新生成竞价单:或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采购方式。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反向竞价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经办部室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反向竞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1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竞价的经销商。
(8)合同签订。采购经办部室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反向竞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网上超市直购
(1)采购经办部室根据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向选定供应商发起订购(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服务市场直购)。网上超市商品上架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经办部室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2)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订单在供应商确认时立即成交,但在供应商接单前可随时取消。订单在验收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取消。
(3)成交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经办部室也可要求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采购合同公告与备案
采购经办部室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
(五)项目履约与评价
1.履约验收。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成交订单、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经办部室应及时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并在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2.售后服务。供应商严格按照成交订单、合同约定、入围协议及承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3.履约评价。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经办部室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的“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