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红十字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财务收支行为,防范收支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红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市红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市红会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权责明晰,注重绩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会财务收支管理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党组会是市红会的财务收支决策机构,负责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收支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办公室是市红会收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市红会收支业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红会资金收付管理及资金安全,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明确资金收付内部审核审批流程;对各种经费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单据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对收支事项及单据按规定进行审核。
(四)负责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扣缴工作。
(五)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六)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财务资料归档,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移交会计档案。
(七)每月公布财务运转和收支状况,提出分析预警。
第七条 各部室是市红会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其相关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室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经费支出财务单据的收集、整理、报销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市红会各项收入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准坐支,不准挪作他用,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对应收未收项目和款项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条 各业务部室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作为财务收款和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市红会取得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
(一)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领销手续。设定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并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三)办公室应当对票据的申领、使用、缴销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票据管理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或代理银行开具的通知和单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认,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收入记账手续。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
(一)严格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开立,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办公室财务人员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会长审批后,经办人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开户申请,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经办人员持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办公室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按规定做出销户处理,由出纳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或外部审计意见,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会长审批后,按规定清理账户,并对销户过程的资料做好归档管理工作。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三)办公室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按财政部门要求,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登记银行账户信息,做好银行账户的维护工作。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四)采用网银结算的,要严格设定网银系统使用权限,支付系统操作、审批负责人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出纳、会计和支付审批负责人的网银密码和U盾必须各自设置、且分别保管、按规定使用,密码应各自保密,不得轻易泄露。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归口管理”“分事行权”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单据控制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六条 根据管控关口前移、重事前控制的原则,重点管控事项实行事前申请审批,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务出差事前申请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在“公务之家”APP上填写出差申请,根据提示填写出差信息,在APP上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1.一般职工出差:由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部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出差:由会长审批。
4.会长出差:由党组成员审批,并按昆明市相关要求进行报备。
(二)公务接待事前申请审批程序:
办公室接到接待公函报领导明确接待部室后,由部室经办人填写《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附接待公函、相关文件材料,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会长审批后执行。
(三)会议事前申请审批程序:
单笔经费在一万元以下的,经办人根据会议通知填写《昆明市红十字会会议审批单》(附件2),拟写会议方案,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会长审批;单笔经费在一万元(含)以上的,按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报批。
(四)公务租车事前申请审批程序:
单笔经费在一万元以下的,经办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出行租车审批单》(附件3),写明用车信息,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报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会长审批;单笔经费在一万元(含)以上的,按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报批。
(五)其他经费支出事前申请审批程序:
单笔经费在一万元以下的,经办人根据工作计划填写《昆明市红十字会事前申请审批单》(附件4),并附相关工作文件材料,报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由会长审批;单笔经费在一万元(含)以上的,按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按月正常支付的邮电费可不经事前审批,由经办人按事后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以下支出可不经事前审批,由财务人员按相关部门的通知直接支付。
(一)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人员工资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社保及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代收代支等。
(二)办理财政业务、银行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事后报销审批程序:
差旅费报销,经办人在“公务之家”APP上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公务接待报销,经办人填写《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报销单》(附件5);其他经费报销,经办人根据报销事项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件6),并附票据、相关事项证明材料。报销申请由证明人、财务人员、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一)经办人和证明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财务人员审核报销票据的必备要素、发票附件、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及同类事件在地域、时间上的合理性,确保数据准确、手续完备,提出资金支付渠道。
(三)分管业务领导审核报销事项是否事前报批,是否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四)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是否事前报批,是否符合“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
(五)出纳负责确认流程完整后支出经费。
第二十条 公务事项办理完成后,经办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费支出报销手续,特殊原因逾期办理报销手续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明确清账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未改变资金用途且在经费预算内的支出,按报销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事前申请审批后改变资金用途或超出事前申请经费预算额度的支出,应重新按事前申请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事前申请审批程序或年度预算外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用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需附公务卡刷卡凭条、电子支付凭证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刷卡凭条、电子支付凭证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办人垫支的费用在报销后由出纳打入经办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等由社保等相关部门控制的事项、常规性基本支出事项据实支付。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1.会议(培训)费。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培训资料费)及教师课酬等,各部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的经费开支按照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干部职工经组织选派外出参训产生的培训费,由本人按照程序报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列入昆明市红十字会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项目经费,由承办部室按照程序报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3.公务接待费。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按照《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反对铺张浪费。
4.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城区(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档次、标准以及其他报销事项按照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公务出国(境)费。公务出国(境)团主要分为外参团和自组团,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它费用。公务出国(境)的经费开支按照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三)政府购买服务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流程实施,原则上在年度预算资金范围内安排,由承办单位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预算一起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工会经费。昆明市红十字会机关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五)党费。按照《中共昆明市市级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六)走采购程序签订合同/协议的支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
(七)其它支出按照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文件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非采购类支出。
1.差旅费报销需附差旅费报销申请、出差申请单、文件通知、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票据。
2.接待费报销需附《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报销单》《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公函、餐饮发票、菜单及其他证明资料等。
3.因公出国(境)需附《费用报销单》、事前申请审批证明材料、机票、《经费预算表》、《用汇预算表》、核销表、外事审批部门相关审批材料等。
4.会议费报销需附《费用报销单》《昆明市红十字会会议审批单》(单笔经费小于一万元)、党组会议纪要(单笔经费大于等于一万元)、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
5.培训费报销需附《费用报销单》、事前申请审批证明材料、培训通知、教师课时费汇总表、教师课时工资表、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学员考核签名表、发票等相关证明。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需附《费用报销单》、《昆明市红十字会公务出行租车审批单》(单笔经费小于一万元)、党组会议纪要(单笔经费大于等于一万元)、加油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及清单、派车单等相关证明。
7.其他费用报销需附《费用报销单》、事前申请审批证明材料(需事前审批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采购类经费支出需附《费用报销单》、事前申请审批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合同(协议)审签单》、供货清单(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验收文件、入库单等。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提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事前申请审批证明材料:单笔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附《昆明市红十字会事前申请审批单》;单笔支出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附党组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规范要求。
(一)内容齐全。各类报销借款凭证应当填写完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收款单位全称、账号信息,报销事由应当明确主要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等。
(二)印章规范。发票应有规范的发票印章。
(三)真实合法。报销人所持的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发票是报销的有效凭证,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发票必须单位全称署名。
(四)报销票据内容包括:
1.付款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金额有误不应受理,请开具单位重新开票。
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发票上开不全的,应附采购明细单,并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印章。
4.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
第二十六条 下列票据,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一)虚假发票。
(二)漏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八)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九)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印章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出纳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保管。网银密钥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网银操作人和审核人必须分开,密码各自设置并经常更换,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负责保管印章人员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按照规定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收支核算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并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使用、鉴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销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30年;单位月、季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数据定期进行备份,每年年末备份作为档案存档。备份一式两份,不得存放在同一个地方;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应上缴财政、税务或其他部门的各种暂存款项按时足额缴纳,对应拨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及时拨付。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在年末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理、结算,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应收应付款,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应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做好偿债准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第七章 分析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收支分析。
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红会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形成财务收支分析报告,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通报各业务部室。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内部监管。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财务违规行为,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手段,加强对各部室财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分析研判,纠正和制止出现的问题。
市红会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财务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整改反馈并建立整改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