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水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云南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
(一)通过省、州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二)通过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四)其它有利于公开的合法有效形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业务工作信息、公开募捐信息、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益项目信息等八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正式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二)治理信息:包括组织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网络、法规政策、内控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招标采购公告等。
(四)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等。
(五)公开募捐信息:包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等。
(六)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信息:包括银行捐赠信息、邮局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等。
2.接收捐赠资金:包括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等。
3.接收捐赠物资:包括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捐赠物资单位、捐赠物资数量、捐赠物资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捐献项目名称等。
(七)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1.捐赠资金使用信息:包括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名称或事由、使用捐赠金额。
2.捐赠物资使用信息:包括捐赠人、使用捐赠物资的项目名称、使用捐赠物资的单位、使用捐赠物资的数量、使用捐赠物资价值(或折价)、接收(受助)单位或个人等。
(八)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背景、实施方式、资金使用、受益对象、项目绩效等。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办公室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办公室审查后仍然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县红十字会应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水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