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事宜统一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策报告等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指定档案管理专员,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