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本制度。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单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二)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科室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室、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室。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完整。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政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四)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账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总账、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明细账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五)财务室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看其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的核查:
(1)库存现金是否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2)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现象。
(3)支票使用(连同作废支票)号码是否连续,领用支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4)银行对账单是否与账务相符。
2.票据管理的核查:
(1)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号码连续使用,每本使用完的票据,收费总额核查。
(2)票据的购入、信用及结存数。
3.财产物资的核查:
(1)会计账簿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合法合规,是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购置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有无盲目购置或盲目建制固定资产的问题。
(3)固定资产的保管是否安全、妥当,是否充分利用,有无闲置、浪费现象,有无人为损坏、随意堆放问题,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4)固定资产的购置、入库、领用手续是否齐全,账物、账账、账卡是否相符。
(5)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是否按规不定期程序办理,有无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4.会计账簿、凭证的核查:会计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5、财务计划,财务报告的核查:
(1)预算指标是否正确,预算收、支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2)是否有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有改进措施。
(六)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旬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学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八)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九)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
1.内容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符合规定,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二)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将取得或填制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经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后,及时送交财务室。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凭证办理业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总账,期末,将总账与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和各明分类账的余额核算对相符,根据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财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付都必须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未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四)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
(六)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凡属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论何种资金来源,都应纳入计划管理,采购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的正规采购程序。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着处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2.指定专人保管固定资产,对造成非正常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外借、赠送、削价、报废固定资产。
3.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如有出入,应认真修改和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五、债权债务管理
(一)为了确保债权的及时收回和债务的按时偿还,避免坏帐损失的发生。维护资金的正常运转,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及清理。建立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度,实行债权债务追究制度。
(二)明确责任:财务室是债权债务的核算部门,债权债务清理的责任部门为主办该项经济往来事项的部门,主要是指直接与对方联系、洽谈、签约等、并向财会部门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部门。责任部门的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是清理债权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任何部门和人员不能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四)任何部门或人员不能将本单位资金拆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个人借款只限于因公事项、其他事项不得借款。财会部门应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严禁公款私存、公款公用。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个人借支、预支等款项,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同时将余款全额缴清。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的,财会部门必须将其名单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从工资或奖金中扣还,并追究一定责任。
(六)对跨年度的债权、财会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开具对帐单或签认单,与欠债人员或单位对帐。
六、明确费用审批权限
单位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在费用的发生之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平时的正常业务开支,如购买办公用品等1000元以下的开支的可由财务人员先办理再汇报单位负责人,所有接待费用的开支在事前必经单位负责人同意,车辆的维护费用产生时必先报单位办公室。
七、票据管理
(一)票据由于财务室指定专人管理,有关人员领用收据、发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管理。应建立票证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证的领用人、时间、种类、领用数量、起止号码、收回时间。领用票证应在票证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
(二)票据领用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开具票据时,应按照票证内容逐次、逐拦、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对金额填写有差错的,应当重开,开出的票证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票据领用人员必须做到:
1.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发票。
2.不得涂改收据、发票。
3.不得单联填开或开具上下(正副)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收据、发票。
4.不得扩大专用收据、发票的开具范围。
5.不得未经批准拆本使用收据、发票。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许可收费,按照收缴时间时限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贮存在磁盘(光盘和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
1.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2.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3.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4.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5.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并签章,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项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6.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账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
7.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时,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8.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恶意毁坏数据文件、账簿、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交财务处档案室保存备查。
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等,必须建立登记制度财务外部人员查问卷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