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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编辑:晋宁县  日期:2023-11-14  点击率:2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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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合法、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会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向社会募捐和接受社会捐款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

第三条 区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依法、依规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加强核算,促进资产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区红十字会应采取措施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保证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条 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六条 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置分配其捐赠款物。

    第七条 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有以下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款物的捐赠实行自愿原则,捐赠款物不限数额,不以捐资名义搞摊派活动。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加盖区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据实开具捐赠款物的收据。办理接收捐赠物资手续前,应对捐赠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核实和检查,确认可接收的方能开出收据。

    第十条 区红十字会开设专户接收公众捐款,方便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区红十字会应将捐赠款全额划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专户进行红十字资金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另设立区财政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由区红十字会接收,设立物资台账,专账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意愿;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一)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在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开展对困难群体的综合援助工作;

    (三)开展卫生救护、防病知识宣传普及;

    (四)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对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

    (六)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七)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完成区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应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无指定专项用途捐赠款物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公示制度。须由申请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有关方面和基层红十字会的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区红十字会统一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可以变卖,变卖所得用于红十字事业。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在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十七条 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或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工作,可从募捐总额中提取不超过6.5%的项目支持费,作为募捐工作成本和转送、处置分配捐物的工作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修改和终止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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