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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事业表彰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晋宁县  日期:2023-11-14  点击率:2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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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事业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晋宁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表彰奖励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根据捐赠数额分别授予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荣誉单位(个人)称号,颁发捐赠证书、匾牌。对红十字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授予红十字博爱金星奖、银星奖及红十字博爱奉献奖。

第三条 对捐赠30万元以上款物(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额有价证券、物资、专利技术、项目援助等,以下等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授予该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个人)”称号;

   ()颁发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匾牌;

   ()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名誉常务理事;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四条 对捐赠5万元以上款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授予该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个人)”称号;

  ()颁发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匾牌;

  ()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条 对捐赠1万元以上款物的单位或捐赠5千元以上的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授予该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荣誉单位(个人)”称号;

   ()颁发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和匾牌。

第六条 对捐赠款物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个人,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原则上,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捐赠款物不作为单位累计捐赠数额。

第八条 对捐赠5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区红十字会将积极申请省、市红十字会对其表彰。

   第九条 接受捐赠款物的情况将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报道。对捐赠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邀请区级领导出席,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其爱心善举;还可商议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于3年内向红十字会捐赠累计数额达到3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捐赠意向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捐赠资金到账时,可按照该档次表彰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都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有效和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或人员可授予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博爱金星奖及证书:

()省级以上红十字示范学校;

()省级以上红十字服务示范社区;

()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成功捐献者;

()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个人或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1200小时以上;

()红十字相关工作国家级表彰的。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或人员可授予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博爱银星奖及证书:

()市级红十字示范学校;

()市级红十字服务示范社区;

()获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的个人或无偿献血指标30次以上;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800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红十字博爱奉献奖,用以奖励长年无偿为红十字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

第十六条对热心红十字事业,在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名人和红十字志愿者,可由区红十字会聘请出任红十字博爱大使或形象大使。

第十七条 由区红十字会负责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初评、批准。

第十八条 区红十字会对社会各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表彰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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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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